机关单位请假条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时间:2023-09-29 03:49:03

机关单位请假条较标准请假条来说,更加的严谨,且请假的病种与时长天数都要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规定来执行,虽说请病假不受时间限制,完全由病情及医生的诊断证明决定。但一年内请病假超过一定天数,其工资收入、年休假等会受到影响,所以机关单位请假条还是有很多需要注意的事项及问题的,下面我们一起来看机关单位请假条有哪些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

机关单位请假条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机关单位请假条注意事项:

要写好XX单位请假条,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请假原因要具体清楚,不能糊其辞,模梭两可;

2、如果遇到突发事情来不及请假,可请人将请假条捎给收条人;如果是事先知道的事情应提前向有关人员请假,得到批准方可。一般请假人不可越级请假;

3、请假时间一定要写清楚,便于有关人员考虑和安排;

4、请假人在假期满后应主动销假,假条不必收回;

机关单位请假条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机关单位请假常见问题:

1、机关单位请病假多长时间影响长工资?

病假工资计算标准: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机关单位病假多长时间不扣钱

根据工龄及在该单位工作时间长短,一般医疗期为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不等。

3、机关单位病假最长能请多久?

一般参照工作年限决定病假期限,三个月到二年。详情请参照各自单位的规定。

4、机关单位公休假几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XX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机关单位请假条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请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请假的范围和要求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休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节假日和年休假期中进行。

(三)工作人员在当年年休假已休完的情况下,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应从严掌握,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批同意。

(四)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 5 天以内,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天。

二、严格请销假的审批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请假应根据管理层级和请假事项分别报单位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同意。请假超过 3 天的应报上一级分管领导核准,请假在5天以上的应报上一级主要领导核准。请事假连续超过10天的应报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内设机构正职领导或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请假应报单位或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同意。

县处级领导干部请假根据市里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请销假管理制度,明确请假的相关要求,严格审批管理权限。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台账,认真做好本单位相关人员请假的登记、审核和备案等工作。

(三)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按时上班。如需续假的,应在期满前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续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5 天,一年内累计超过 30 天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三、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20天(含)或连续事假不超过10天(含)的,原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不含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或连续事假超过1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各类津贴补贴。当月因病、事假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工作性津贴或岗位津贴减半发放。

(二)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作旷工处理,从旷工之日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各类津贴补贴。

(三)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四)病、事假期间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一经查实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待遇,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当年度已休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并累计超过 5 天以上的,应抵冲次年的休假天数,如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的,则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各部门单位要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不执行相关制度的,要严肃查处,对造成一定影响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五、国家或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办理。

六、各市(县)区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