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四个显著特点(法定作者,法定效力,特定格式,特定功能)

时间:2023-10-14 12:59:01

公文的四个显著特点(法定作者、法定效力、特定格式、特定功能)

从《条例》对公文的定义来看,公文在公务活动中产生,在各项公务活动中发生效力和作用。它属于应用文范畴,是一种特定的应用文,除具有应用文的一般特性外,还有四个显著特点,即法定作者、法定效力、特定格式、特定功能。所以我们说,公文姓公、公文为公。

公文的四个显著特点(法定作者,法定效力,特定格式,特定功能)

第一个特点,具有法定作者。

一般而言,写文学作品、新闻稿件、学术文章等,都是文责自负,是“谁署名、谁负责”。公文则不同,它的写作是为机关代言、为领导代笔,属于职务作品,归属于单位或使用者所有,文责由最后签发者来承担。公文不能谁想写就写,谁来起草、谁来修改、谁来审核、谁来定稿签发,是由规章制度按照内部分工明确规定的,不是执笔者个人的自主行为。一篇公文,无论是个人执笔完成的,还是集体讨论、分工合作的,在制发过程中,除了起草人,还有审核人、签发人的贡献。发出去以后,就代表单位的水平和形象。所以,公文的作者不是起草者,而是发文单位,落谁的款、盖谁的章就是谁。这就是“法定作者”的含义所在。

第二个特点,具有法定效力。

公文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工具,源于党政机关的管理和公务活动,服务于党和国家的管理,体现党和国家的意志。公文由法定机关或组织制发,代表法定机关或组织的意图,在法定机关或组织的权限范围内具有法定权威性和约束力。发文机关或组织的职权范围越大,公文的权威性就越强,作用的范围就越广。公文具有法定的现实执行效用,也就是说,对受文者及其他有关方面行为具有强制性影响。例如,在规定的时间、空间范围和机构人员范围内强制执行;强制阅读、办理;强制复文等。公文所涉及的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贯彻执行,不能置之不理,自行其是。

公文的四个显著特点(法定作者,法定效力,特定格式,特定功能)

第三个特点,公文有特定格式。

公文有自身独特的行文方式和体例要求,这一点我们在前一课已经说了很多,这里再补充一下。首先,文文体要合乎规范性。文体是指公文的语言体例,也就是语体,包括语言、字词、文种、风格。公文写作要有强烈的文体、文种意识,注意公文的书写格式、语体特点,也要注意公文的附加标识。《条例》(2012)规定,每种公文适用一定的范围,表达定的内容,相互之间不能混用。其次,公文结构要有逻辑性。公文写作思维方式主要是逻辑思维,通过概念、判断、推理,通过综合、比较、论证形成写作思路,完成写作任务,多用说明、叙述、议论的表达方式,慎用文学手段。第三,要注重文风的平实性。公文的目的在于表达政策意图,这就要求准确、鲜明、生动,力戒说大话、空话、假话、套话,不能言之无物,也不能哗众取宠,要实实在在,明明白白。第四,要追求表述的简明性。力求结构简约、层次凊楚、语言简洁,在把事情、想法写清楚、写明白、写透彻的前提下,文字越简越好。做到情况属实、观点明确、文字精练、条理清楚、文字干净。

第四个特点,公文有着特定功能。

公文作为党政机关传递政令、沟通信息、推动公务活动开展的文字工具,具体作用有以下几方面。

公文的四个显著特点(法定作者,法定效力,特定格式,特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