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条例怎么写,条例的起草格式与特点
一、条例概念解说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二、条例起草格式
(1)标题
采用“事由+文种”的形式这样写的目的是为了鲜明突出主旨如《档案工作条例》、《出版管理条例》。
(2)签署
条例般由制定机关首长签署。若需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应注明批准日期。从一九八八年六月开始,国务院改变用普通公文形式发布行政法规的办法,而由国务院及各部门领导人签署发布令发布行政法规。所以,条例的颁布大多由国务院总理签署,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形式公布。
(3)正文
第一,正文的组成内容
一般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组成,有章节条连式和条到底式两种写法。
章节条连式。第一章为总则,不独立于各章之前。条数从总则部分开始排下去,最后设一章“附则”。
一条到底式。不分章,开头是第条,继之为第二条,直到最后条例内容相对单纯的,宜采用这种格式。
第二,正文的具体写法。
正文开头要交代一下行文的目的,突出主旨与法定的行政约束力。在突出主旨的同时,也就说明了条例所涉及对象的有关范围,为下文的正式规定奠定基础,为条例的专指对象确定明确的外延。
主体部分写法比较复杂,要依据所规定的貝体内容而定。但共同点是有条有例。“条”是指从正面规定条文,写明应该怎么做和不应该怎么做;“例”是指从反面加以说明,即做不到怎么处理。其安排,般条前例后,以条为主,正反相辅相成。“条”中的应该与不应该两方面可以揉在一起说明,也可以集中一条或几条中加以说明,而例则必须在后面单独为一条或几条,或在一章里突出说明。
条例一律要有专门结尾,说明实施要求、生效日期、解释与修改权限,与原来有关公文的关系及其他未尽事宜的处理办法,以增强其严肃性与行政约束力
三、条例重点说明
(1)条例写作应注意的问题
写作条例要认真研究有关法律的条文和党的方针政策,对要制定的条例内容作深入的调查研究,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作全面的概括与分类,善于过细地梳理条目,说明条文,明确说明的步骤与程序,说明的分类与细则。每一条文,都要具体明确。对于有关单位、人物、事物等都要作出细致精当的规定,对有关数字、时间、条件、地点、措施、方法等都要交代说明清楚,不能含糊其辞。要注意条文的系统与层次、联系与区别。条、款、项要分得清晰,不能把并列关系列为主从关系;反之,也不能把主从关系列为并列关系。
(2)条例与决定的区别
条例与决定虽有类似之处,但更有明显区别。决定多是明确的原则表态、指示或决策,条例则是具体的规定条文;决定常有一定的理论阐述,号召动员,条例很少作这类阐述,即使有,也是把它压缩在开头的条文之中;决定的标题总是《xx关于xx的决定》,条例的标题多是《xx条例》;决定正文中单一的问题比较简短,若干的问题有时则又比较繁复,条例主要是条文组成的有机整体;决定的结构或集中短小,或分章分段,条例的结构则以条文的分列为序,以条文的联系性和区别性构成条例式的结构方式;决定行文上可以叙述、说明,甚至可以论述,常常是多种方法结合,条例则以说明为主,有时叙述与说明相结合。
(3)条例的主要特点
第一,强制性。
条例是依法制定的,具有法规性和约束力。条例实际上是对某政策、法律和法令的补充性说明或辅助性规定,是实施和执行某一政策、法律、法令,调整国家生活某个方面准则的种重要辅助手段。其适用范围内的每个成员必须用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条例经颁布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稳定性。
条例所涉及的是关系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的比较重大事项和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制定条例是国家机关为控制或调整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关系而使用的立法性手段,所以发布后一般不轻易修改、废止。需要试行段时间后再正式确定的,一般在标题中写明“暂行(试行)”字样,但其法律效力不减。
第三,特定性
条例的特定性是指其制定者是特定的。根据有关规定,只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最高行政机关及受这些机关授权的组织才有权制定条例。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用条例行文。
第四,条例的使用范围
条例多数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或批准的,它针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领域的某些有关重要事项、问题作出法律性规定,如《革命烈土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或者规定某些机关单位的组织职权,如《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或者确定有关专业、职业工作人员的职责规范、奖惩等准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或者决定某些特殊地区、特殊部门或特殊物品的专门性管理规则或地方性法规,如《厂东省经济特区条例》、《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