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产假请假条格式范文怎么写

时间:2023-09-29 13:09:02

教师产假请假条格式范文怎么写,教师产假请假条格式写法与一般产假请假条并无两样,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教师休产假前一定要与校方沟通好,毕竟产假时间长,要找好代课老师并安排好教学任务。女教师产假遇上寒暑假,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但也需要各地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执行。在递交请假条的时候记得要医生开具的待产证明哦!本文为大家整理了多篇教师产假请假条供大家参考学习,我们来一起看看如何写教师产假请假条呢?

教师产假请假条格式范文怎么写

教师产假请假条怎么写范文

★教师产假请假条范文一

请假条

尊敬的学校领导:

因本人有孕在身,预产期11月份,现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春节后回来上班,请假时间为4个月。另在此非常感谢学校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申请人:李清照

申请日期:XX年X月X日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教师产假请假条范文二

请假条

尊敬的领导:

本人已怀孕____个月,预产期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因妊娠后期反应较大,经医生建议,需提前休产假,回家调养身体并定期到医院做产检。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特向领导申请休产假,请假时间从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共计____天。恳请领导给予批准。

申请人:谢道韫

申请日期:XX年X月X日


★教师产假请假条范文三

请假条

尊敬的校长: 您好,我是五年级一班的数学老师梁XX,由于本人的预产期将到,医生建议从X月X日即可到医院待产,特此提出带薪产假的休息,休息时长为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共X天,在休假期间的授课情况已和年级主任商量好由五年级一班的班主任陈XX老师帮忙,望领导批准。

申请人:蔡文姬

申请日期:XX年X月X日

上面这个版本的话是比较负责的一个版本,对工作的安排也需要写在上面,可能会免去领导亲自询问授课工作需要交接给谁的情况,并且请假内容需要写上班级的哪一位老师比较好,否则比较大的学校可能同名同姓的老师也会出现,最后需要一个个询问的话会比较麻烦。


教师产假请假条格式范文怎么写

国家对产假的规定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假十五天。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则给予产假九十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产假期间的工资安排

在休产假时,如员工已参加了生育保险,则可以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其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同时,还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超过部分,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承担。

教师产假请假条格式范文怎么写

教师产假遇到寒暑假能否顺延?

女教师产假是受到我国《劳动法》保护的,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晚婚公民(包括男教师满25周岁,女教师年满23周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正常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这样算来,如果女教师全部具备晚育、难产条件的,她的产假总计应该有135天,其中产前有15天假期。原国家教委《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1992年3月30日),同意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1992年3月30日浙教人函字(92)第01号函悉。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可否延长寒暑假时间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件精神和劳动部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研究,同意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