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者辞职权的法律规定与适用

时间:2023-09-08 03:59:04

浅析劳动者辞职权的法律规定与适用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建设进程的推进,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面对辞职和被辞退产生的纠纷,劳动者选择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文章通过对辞职权的概念、性质、法律规定与适用范围进行分析,引申出对辞职权的法律保护。

[关健词】辞职权;劳动合同;法律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建设进程的推进,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面对辞职和被辞退产生的纠纷,劳动者能够选择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解除劳动关系不再是用人单位单方的权利,劳动者辞职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在现实中,符合法律规定的辞职有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更有利于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是促进社会发展的积极因素,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本文通过对辞职权的概念、性质、法律规定与适用范围进行分析,引申出对辞职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劳动者辞职权的法律规定与适用

1、辞职权的概念

辞职权,是指劳动者享有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法定权利。我国法律对于辞职权的主要内容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按照法律条文的原意,可以这样理解辞职权,即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而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和认可,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

准确把握辞职权的内容和性质应从以下几点进行掌握:首先,劳动者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且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这样的劳动者就应当享有辞职权。其次,辞职权是劳动者单方面享有的权利,不需得到单位的批准。最后,劳动者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享受权利,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辞职权,否则,当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辞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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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辞职权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情况,享有辞职权的劳动者需要遵守不同的程序和规则。按照劳动者辞职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预知,可以根据辞职权中的类型分为预告辞职权和即时辞职权。

即时辞职权,指的是劳动者随时辞职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的权利。主要特点表现如下: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劳动者可行使该权利。②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劳动者人身权益时,劳动者可以随时离职,无需通知用工单位。③劳动者即时辞职,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预告辞职的权利,是指在一定期限内辞职者本人通知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对预告辞职权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预告辞职权的主要特点如下:①预告辞职劳动者无需任何原因和理由,只要劳动者想要辞职,劳动者就可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不问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②行驶预告辞职权在试用期内需要提前3天,试用期满后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工单位。③预告辞职需要以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预告辞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要以书面方式,也就是说可以用口头方式提出辞职。④预告辞职无需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和同意。⑤劳动者预告辞职,劳动者不能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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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辞职权的现行法律规定

关于辞职的权利,我国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劳动法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上3个条例中并未提及辞职,但实则是对劳动者的辞职权的行使情况和责任予以规定。

3.1劳动者行使辞职权的法律要求和效用

法律要求劳动者在行使辞职权时要正当行使,第一,要明确的是辞职权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由于它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所以辞职是不需要单位同意或者批准的,只要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即可辞职。第二,辞职的程序和要求:在试用期内辞职,劳动者要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便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辞职,但劳动合同法法规定需要提前3日通知单位,《劳动合同法》是新法,因此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3日通知单位方可辞职。法律没有要求通知的形式,因此书面通知和口头通知都是符合要求的。试用期满后辞职,劳动者辞职要按照法律规定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可以书面通知解除终止,需要提前30天。注意,这里明确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因此口头通知是不符合要求的,一定要书面通知。

但若是在特殊情形下,可以以另种方式行使形成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用人单位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如果实践中的情况符合上述情形中的一种,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应给单位即时通知,也就是可以立即向单位告知辞职要求。但实践中,往往此种辞职容易导致纠纷,因为很少有单位会承认自己的某些做法是违法的,所以建议辞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在通知中写明自己辞职的理由。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使劳动者得其所获,免受用人单位不当的影响,也在于监督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道德上附随义务,兼顾保护劳动者的客观利益状态与主观上的利益支配与驱使状态。

3.2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享有的工资支付和经济补偿

关于辞职时的工资支付,《工资支付暂行规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按照上述规定,工资应在员工辞职时一次性支付给员工。

关于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的经济补偿,只有符合前面的“特殊情形”的,也就是因单位有过错导致劳动者辞职的才有经济补偿,而前面提到的“一般情形”是没有经济补偿的。此外,未签劳动合同的,也应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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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辞职权制度存在的不足

劳动者辞职权的相关立法存在诸多积极意义,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物极必反,倾斜力度过大、过于宽泛的规定同样存在着立法上的缺陷。

(1)辞职权适用于各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的辞职权与劳动合同期限的设置目的不相符,导致“违约但不违法”的现象。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在合同开始时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但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却规定劳动者一方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化。也就是说,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只约束用人单位,而无法约束劳动者。

(2)容易造成辞职权的滥用,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

法律赋予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往往容易被有意无意的滥用。同时会导致劳动关系的不稳定,给企业造成不稳定的人才资源,对企业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乃至社会的稳定都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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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国辞职权制度的完善

从上述分析来看,我国劳动者辞职权存在的问题大多与劳动立法的不明确和不完善有关。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劳动者辞职权制度进行完善。

(1)调整劳动合同期限的适用范围。

调整劳动合同期限的适用范围,将辞职权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努力限制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完善立法,鼓励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签订,然后在这样的期限规定之下,再规定劳动者辞职权仅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排除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

(2)建立多元化的预告期制度。

基于目前我国劳动者辞职权制度中预告期过于单一的现象,可以考虑采用多元化预告期制度。建议通过立法确立一个预告期适用的基本原则,结合考虑我国国情及行业习惯、不同劳动期限和不同劳动性质,再规定预告期的最长和最短限度,允许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在法定的合理期限内根据基本原则进行选择。

(3)约满酬金条款,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

劳动立法可以引进约满酬金的相关制度,在设计工资条款时,规定工资由合同工资和约满酬金两个部分构成。如果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劳动者完成了用人单位的考核任务,并且表现良好,在合同终止时将可以获得约满酬金,如果提前离职或者表现不佳将无法拿到约满酬金。约满酬金条款无论对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而言都是双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