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是干涉婚姻自由?

时间:2024-06-28 05:44:05

张全与小静的父母商定让二人结婚,张全父母还给小静家送去了彩礼。小静不同意与张全结婚,便退回了彩礼。某晚,张全伙同其朋友在小静回家的路上将小静拦截,并不顾小静极力反抗,强行把小静带到外地,强迫小静同意与其结婚。次日凌晨,公安人员解救了小静,并将张全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全明知小静不同意与其结婚并退回了彩礼,仍伙同他人强迫小静同意与其结婚,遂判决张全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婚姻法》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与之相对应,《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对婚姻自由予以保护。实践中,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表现形式很多,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括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等,比如父母因子女的对象不合己意而阻挠婚事,干涉丧偶妇女再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他人离婚或复婚等;另一类是以暴力手段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侵犯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和身体自由权,这种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现实生活中,父母对儿女过度关心,干涉儿女婚姻自由的事情时有发生。干涉婚姻自由是违法行为,但子女对父母不宜直接使用法律武器进行还击,可以先和父母认真沟通,让他们知道干涉儿女的婚姻自由是违法行为,再通过有关单位进行调解,不到万不得已,不必与父母对簿公堂。

在上述案例中,小静的父母未征得小静本人同意,即答应张全父母的请求,要求小静与张全结婚,并且接受了张全家的彩礼,这显然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父母包办婚姻”和送、收彩礼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以此表明当事人对该婚姻的同意。小静为表明其拒绝与张全结婚的态度,将张全家所送的彩礼退回,在这种情况下,张全采用抢婚的手段,限制小静身体自由,强迫小静与其结婚,不仅侵犯了小静的婚姻自由权,也侵犯了小静的人身自由权,符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特征。

在一些偏远的乡村,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现在仍然存在,但其中构成犯罪的只是少数。行为人只有直接以暴力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果行为人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表现仅仅停留在言语和态度上,并未使用暴力,则不构成犯罪。我国个别少数民族有“抢婚”的习俗,用“抢婚”来烘托喜庆氛围,对此不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人在向女方求婚遭到拒绝后,会用暴力手段把女方抢到自己家中,对此则应当认定其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需依法处以刑罚。

哪些行为是干涉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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