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诸社会纽带-动物权利

时间:2023-12-06 08:39:03

诉诸社会纽带

玛莉·米奇利(Mary Midgley)发展了一种完全不同的方法,即把道德地位理解为基于关系而非个体的特征,并且强调社会纽带的道德重要性。这种方法的出发点是:在与其他人交往时,我们认识到,我们与某个人的社会联系的程度影响着我们对那人的责任的强度。因此,我们对我们的家庭成员和亲密朋友有很大的责任,而对我们各种各样团体的其他成员(例如,邻里、学校和宗教团体)则只有较少的责任;对那些与我们(除了都是人类社会的成员这一点)没有关联的完全陌生的人,我们只有最弱的责任。不过,我们感觉到,与人类其他成员的情感和社会纽带仍然是重要的,这使我们对他人比对动物具有更强的责任,因为我们没有和动物形成任何特殊的团体。(这里存在着例外,比如当动物是人类的伙伴时,我们对动物的责任也是很大的。)因此,这种主张断定,我们一般可以给予动物非平等的考虑。

诉诸社会纽带-动物权利

这种主张在某些方面是正确的,我们确实对那些与我们有特别密切关系的人有更多的义务。例如,我有义务供养我的孩子,但没有同等的义务供养其他的孩子。但是,这种看法对平等考虑的意涵是有争议的。毕竟,我对其他孩子的消极义务也具有同等的道德力量:我不能绑架、虐待或杀害他们,不管他们与我的社会关系多么疏远。而且,虽然我有特别的积极义务供养我自己的孩子,但我承认,所有其他的孩子都拥有和我的孩子同样的基本权利。事实上,我会把某些积极权利(例如获得足够营养、衣物和庇护的权利等)纳入到基本权利中来,而且,我也不会认为只有我自己所在国家或社会的孩子才拥有这些权利。以这种方式,我就把平等考虑扩展到了其他所有的孩子——以及所有的人身上了。

此外,正如对所有人都平等考虑与对不同个体负有不同的特殊责任是相容的,对所有有感知能力的动物的平等考虑与对它们负有不同的特殊责任也是相容的。因此,这个通常的信念——即我们帮助处于危难的人的责任强于帮助处于危难的动物的责任——与平等考虑并不一定就是冲突的。毕竟,在一个求助的呼声不绝于耳的世界中,我们只能有选择地帮助某些求助者;在这个意义上,积极义务很大程度上是由我们自己酌情处理的。我选择帮助受饥荒威胁的埃塞俄比亚人而不是萨尔瓦多的难民,但这绝不意味着我认为萨尔瓦多的难民应获得更少的考虑。类似地,我给予人类事业的帮助比给予动物的更多,但这并不意味着动物应得到更少的考虑。

此外,用诉诸社会纽带来为不平等考虑辩护的做法是危险的。因为,这种导致不平等主义者断定动物不应获得平等考虑的推论,在某些情况下或许会为像种族歧视主义这类令人生厌的歧视提供合理性证明。让我们设想这样一个社会,在其中,X种族的成员感觉到彼此之间有很强的社会联系,但与Y种族的成员十分疏远。把社会纽带看成拥有道德地位的基础就意味着,X族群的成员可以正当地忽视Y族群成员的利益,而这在道德上是应受谴责的。

总之,诉诸社会纽带的方法在伦理学上包含有令人不快的含义,把它当作道德地位的基础是成问题的,但是,就它能支持伦理学上正确的结论而言,它与平等考虑可能又是相容的。通过两点改进,这种方法作为对平等考虑的挑战或许能够变得令人信服。第一,如果我们把社会纽带解释为仅仅是决定道德地位的一个因素,而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那么,我们就能够避免支持对某些人的不公平的歧视。第二,我们对其他人的积极义务强于我们对动物的积极义务的观点可以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如果所有人都拥有某些积极权利,包括得到饮食和庇护的权利,那么,即使个体在选择帮助的对象上有自由选择权,一些更大的集体(可能是富裕国家的政府或联合国)也有义务尽力满足所有人的基本需要。这种主张进而指出,这些义务是基于人类共同体的观念。动物对食物或住所(哪怕动物生存之地的气候状况危及其生命)没有类似的积极权利;人类,不论个体还是集体,都没有义务为动物提供这些利益。对平等考虑的下一个挑战依据的就是这一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