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与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

时间:2023-09-08 11:39:01

完善与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

相关的配套制度要使领导干部的内心自省得到进一步加强,还应有完善的配套制度做配合。配套制度的完善对于领导干部在整个引咎辞职过程的行为具有约束和惩戒的作用。同时,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于政府及领导干部取得公民的信任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完善与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

一、加强信息公开,促进政务透明

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权能够得到多大程度的落实,主要取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只有在充分公开的制度下,公众的监督权才能得到落实。也就是说,要通过公众渠道对官员的言语、行为上的过失进行监督,首先必须实施透明化的政务信息制度,这有利于官员问责的更好落实,也只有这样,公众才能知晓官员受到的惩罚及其复出是否合理。若政府官员的言语、行为是完全未知的,公众该如何行使其监督权呢?在更深层次实施政务公开制度,目的在于让民众对政府的运行有更加全面的了解,为其参与到政府管理中来提供便利。

首先,将更多的政府信息公之于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条款,所有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必须公之于众。由此可见,不公开只是一种特殊的处理手段。比如当发生重大事故时,政府要在最快的时间将其了解到的真实信息公布出去,比如伤亡人数、调查情况、责任人受到何种处理等。不过就生活中的实际案例来看,这一点并没有充分地落实到位。虽然政府设置了热线电话、网站等官员沟通平台,但很多时候只是一种形式化的做法,当公民要求告之某些信息时,简单地以“机密”为理由予以搪塞。

其次,实施更为科学的政务公开体系。

政府要积极运用各种传播媒介,比如电视、报纸、网络等,将普通民众感兴趣的信息传播出去。另外还要建立更为完善的电子政务系统,通过权威性的官方网站,利用网络的时效性,将信息更加快速地呈现在公民面前。实施党政新闻发言人制度:针对新闻媒体、网络上的报道和言论,和媒体以及公众展开直接的交流。采用上述渠道将政府在社会各个方面事业建设的决策、计划以及目标公之于众。当民众对某位官员的引咎辞职事件感兴趣时,满足其需求,将事件最新调查结果、处理结果等予以告之,快速阻止谣言的传播。

整体来看,信息公开必须顾及到这些方面:确保公民知情权不受侵犯;当民众对某些政府信息提出要求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予以满足,并提供应有的服务;制定完善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方面的机制,每隔一段时间考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绩效;为公众查询政府信息提供方便、可行的渠道。纵览全球,信息透明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政府碰到灾难或事故后,都会在最快的时间内和事故有关的信息,比如最新调查进展、政府的应对方案等公之于众;当出现官员引咎辞职事件时,能够快速地将处理进展和结果告之民众,广泛地收集民众对事件的看法,并将其看法当作决议的依据。

完善与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

二、完善领导干部权力制约机制

引咎辞职是为官员自咎所提供的一种途径,它的应用前提在于官员个人道德水平较高,且富有一定的责任感。不过,单单依靠官员的道德和责任感来实施这种制度是一种理想化的情形,在现实中不太可能存在。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实施完善的监督机制,就会给某些官员留下逃避责任的可乘之机。所以,有必要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督制度,让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体会到一定的压力,让行为人主动面对后果。在国内,以政府为对象的监督途径有两种,即同体监督和异体监督。考虑到前一种途径在国内的实践应用成果较为理想,在此不做赘述,本文只对如何加强异体监督力度和成效进行探讨。

首先,让人大充分发挥宪法所赋予的监督职能。

在整个异体监督体系中,人大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人大是人民参与政治、形势法律监督权利的合法机构,也是具有最高问责权利的国家机构。在政府监督方面,民众处于劣势地位,但人大却刚好相反。宪法赋予人大的权威性,使得在对政府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时,具有更大的优势地位。人大的问责监督,能够有效使得引咎辞职上升到政治惯例层面。然而根据如今的现状,人大的监督职能并未落实到位,其所具有的强势地位被官员乃至于人们所低估。依法治国是我国现阶段的重点发展目标,在这样的背景下,人大应该充分利用法律赋予自身的地位和权力,对官员实施更为有力的监督,制定并实施责任追究机制。所以,立法机关应该从法律入手,明确指出人大可以采用更多的监督手段,比如质询、罢免、投不信任案等,然后为这些手段的实施提供制度化的程序,促进官员问责制变得更具有时效、更加有效,从外部施加压力,让官员在工作中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态度。具体可以采取的手段有:成立以监督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主要职责的监督机构;将向人大述职这一项工作编入到政府关于日常工作中去,对违反者实施严格的惩戒;实施更为科学有效的监督措施,比如调查、质询、罢免等,并为这些措施的实施拟定具体程序,提高可操作性;拟定科学、严谨的问责程序;在提案中新增“不信任案”,从其他国家程序方面,谋求对引咎辞职的支持。总的来说,为了确保人大能够将监督职能落实到位,必须扫清一切人文因素障碍。

其次,吸引社会各阶层更加主动地参与到监督中来。

从主体的角度来看,社会监督可以分为媒体舆论监督以及公众监督。发达国家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大部分的官员引咎辞职,是受到了来自公众的压力。而产生这种压力的基础在于,社会监督力度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平。在网络计算机、通讯、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推动下,媒体晕轮所具有的监督力逐渐提升。欧美的媒体,往往都会将对政府政策以及政治领袖的批评当作己任之一。对于在位期间不能全面履行责任的官员,对其行为进行大肆报道,从而降低其信任力。情节比较严重的,直接使其丧失公权力。媒体很积极地挖掘官员的错误言行,从而吸引更多民众的注意,在此过程中舆论压力不断升级,直至官员主动承担责任。但就国内的现状来看,媒体受到政府的管辖,在发言时无法保持独立性。因此,结合我国的国情,有必要从立法的角度,赋予新闻媒体进行调查和监督所需的法律保障,不断提高媒体言论的独立性,这对于提高政府信息透明度来说也是很有帮助的。当然,媒体工作者也要恪尽职守,坚持职业道德底线,在最大程度上确保新闻都是客观的。

再次,充分利用网络这一工具,建立网络舆论监督机制。

公众侧重于通过大众舆论的渠道,对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发挥公众的监督力,有助于使得监督变得更加公正、客观、有效。所以,有必要从制度方面入手,为主动行使监督职能的公民予以奖励,吸引更多的公民参与到对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中来。当然,要实现这一目的,还要为公众表达意见提供畅通的渠道以及平台。在最大程度上释放对舆论自由的约束,将公众对官员的评价当作问责制实施的重要依据。

完善与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

三、加大公民参与力度

国家的主权掌握在公民手中,后者也是社会中最主要的监督主体。公民意识一旦得到广泛的认可,我们的社会也会变得更加强大、活跃以及警觉。社会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将个人资源以及能量汇聚起来,将个人的权利变成公共权力,把来自于大多数人的呼喊整合成为群体的意见,通过这样的方式对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施加压力。引咎辞职制度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预期的效果,主要取决于公众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参与进来。所以,有必要采取措施培养公民的相关意识。

首先,塑造参与型政治文化,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公民的政治信念。

在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公民对自身所拥有的主体地位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在这样的条件下,要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必须提供政治文化环境。这种政治文化环境的特点可以总结成四个词:平等、自主、责任、法制。打造具有这些特点的参与型政治文化,进一步巩固民众的政治信念,不断提高政治凝聚力,为政治系统的运行提供更好的环境。具体措施有:推动市场经济的更好发展,确保公民参与不因物质条件受到影响;在政治参与方面始终保持党的领导地位,进一步巩固社会政治的稳定性;构建更为全面、有效的政治教育宣传体系,打造积极参与氛围;实现不同层次上的政治参与;通过媒体宣传等方式,不断提高民众的主体意识。“整体来看,当公民更加全面地认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并拥有一定的参与意识后,就会主动需求发表政治意见和行使政治监督权力。通过这样的方式,给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施加压力,提高其为人民服务的质量。

其次,创新参与路径,为公民更好的参与创造条件。

宪法赋予公民参与政治的权力,当公民依法行使这一权力时,政府能够更好地了解全新的形势,并据此对政策进行条调整,更加快速、有效地解决社会冲突。公众意见对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压力,只有表达出来并被全社会倾听到才能实现。比如在国外,民众支持率调查、民意调查等活动非常常见,这是民众阐述其意见的有效途径。就国内的现状来看,民众参与到政治生活中的途径有工会、妇联、共青团等,虽然目前的途径比较有限,但政府正在这方面积极探索,以寻求更为丰富、有效的途径。所以,加大政治参与途径创新力度,将新的途径宣传出去,确保其能够快速产生效果,方便公众更好地表达政治意见的同时,也能够让政府能够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公众的诉求。

另外,还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公民参与政治的行为。在制度存在缺陷的基础上,公民政治参与越是活跃,就会给社会安定带来越大的威胁。充分说明,我们应该不断优化和完善公民政治参与的相关制度,比如信访制度、听证制度等。总的来说,公民参与有利于推动官员引咎辞职制度更好的实施。为此,政府应该创建更为丰富、层次更多的参与途径体系,为公众表达意见提供便利。

完善与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

四、小结

本章在前文理论铺垫的基础上,最终提出了完善引咎辞职制度的对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体系、完善与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相关的配套制度、伦理基础构建。希望为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的完善贡献笔者的一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