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的现状

时间:2023-09-08 11:09:03

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的现状

在上一章节论述引咎辞职制度内涵及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本章节首先对我国引咎辞职制度的现状进行描述,通过理论与现实的对照,指出该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及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的现状

一、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的设计现状

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引咎辞职的主体、引咎辞职的标准、引咎辞职的客体、引咎辞职的程序以及后续管理规定。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法律法规加以阐释,分别为2004年推行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2009年实施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间责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一,引咎辞职的主体。

《规定》中明确规定:“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职责,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条规定:“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或对领导成员提出辞职的申请”。在《暂行规定》中,问责的主体不仅包括在党委及组织部门,同时提出依靠群众,这就表明公众同样也是问责主体的一部分。

第二,引咎辞职的标准。

《规定》十五条指出:“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主要为领导负责制,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况有以下九种:

1.群体事件中未履行领导职责;2.决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及恶劣社会影响:3.在处理自然灾害或群体事件等危机管理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职;4.处理重大安全事故过程中严重失职;5.在社会及市场管理中出现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及巨额损失;6.干部任用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职:7.未对下属进行有效的管理监督,致使其出现严重违纪行为:8.对亲人及周边人员的严重违纪行为不加管教:9.其他情形”。

《公务员法》并未对应当引咎辞职的具体情形作规定,但在第十三章对辞职辞退作了规定,具体描述需要辞职与不需辞职的情形,体现了公务员权力与义务的统一。

《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以下情形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1.决策重大失误,造成巨额损失或严重影响的:2.因严重失职,导致本单位、本部门或是本区域出现重大事故,或是在短时间内接连出现重大事故,造成巨额损失或严重影响的:3.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不力,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是在短时间内接连出现重大事故,造成巨额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4.益用职权,授意强令采取违法行为,或是不作为,导致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5.对突发性及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重大影响的:6.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致使用人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7.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及公共财产造成巨额损失或重大影响的等行为。该规定与《规定》中规定的情形无明显变化,只是加入了不作为的情形。

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的现状

第三,引咎辞职的客体。

《规定》第3条指出:“引咎辞职的客体主要涵盖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等党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及检察院的领导成员(正职除外)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等党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以上各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公务员法》中指出的引咎辞职客体为:“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或是工作出现严重失误造成巨额损失和严重影响的,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

《暂行规定》第2条指出:“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四,引咎辞职的程序。

《规定》第十六条中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提出辞职申请。申请应说明原因和思想认识。

2.组织对辞职原因进行审核,审核中应当听取纪检机关意见,并与本人谈话。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集体研究,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辞的决定。党委的决定应及时通知干部本人。

4.党委同意辞职后,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政协章程的规定办理”。

《公务员法》中规定:“对领导成员辞职的申请,任免机关应在接到申请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的现状

《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中规定,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按照下列程序:“

1.对因检举、处理重大事故、查案、审计或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调查后,向问责机关提出建议;

2.对在干部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调查后,对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机关提出建议;

3.问责机关可以根据纪检机关或者组织部门提出的建议做出决定;

4.问责机关做出决定后,由组织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由问责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事宜”。

上述法律法规在引咎辞职程序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问责程序,《规定》、《公务员法》中的程序适用于领导干部提出辞职应当遵循的程序,而《暂行规定》针对的是应当引咎辞职而没有做出行动的领导干部的问责程序。可以说,后者是对《规定》、《公务员法》的补充,进而使其构成一套完整的引咎辞职的程序。第五,后续管理规定。《规定》未对引咎辞职的后续管理作相关规定。

《公务员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人员。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职,原系领导成员的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在离职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需要以及本人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安排岗位或者相应工作。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的现状

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的执行现状

伴随着我国近些年来突发事故的出现,以及有关引咎辞职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近十年出现了一些官员引咎辞职的案例。从官员的级别来看,有省部级也有县处级;从职务系统来看,包括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也含有我国独有的党务系统。总之,涉及到的层面十分广泛,但是,也有一些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而没有引咎辞职。有关近些来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执行情况案例详见表3-1。

表3-1近些年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执行情况典型案例

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的现状

第一,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并且引咎辞职的。

北京密云县发生的踩踏事故,县长张文被判定需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张文引咎辞职,该县县委副书记陈晓红也因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而引咎辞职,但是,报导并未向民众说明他们在这次事件中到底是怎样失职的、分别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另有,原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因襄汾溃坝事件而引咎辞职、马富才在中石油总裁位上因开县油田井喷事件而引咎辞职以及原中共平江县县委书记田自力因火电建厂事件而引咎辞职等等典型案例的责任判定、处理结果、后续处理无从知晓。在湖南株洲的强制拆迁事件中,农民汪家正因在现场采取极端措施阻止而死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最终,有关方面宣布曾侃融身为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对该强拆事件负有领导责任而引咎辞职。

但是,三个月后,有网友提出曾侃融仍为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在岗工作。随后接受采访时,曾侃融答复因为引咎辞职需要走一定的程序,程序没走完前自己仍在该岗位。曾侃融因在强制拆迁致人伤亡恶劣事件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而引咎辞职,为何三个月都未完成手续,一直在岗到九月才引咎辞职,其面对媒体的言辞又说明了什么。2008年11月30日,黑龙江七台河市新兴区煤矿发生爆炸,造成15人遇难,在救援过程中,又造成3名搜救人员牺牲。时任新兴区区长刘丽因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而引咎辞职。然而,辞职不到三个月,他们便闪电复出担任与原职务相当领导职务。该事见在当时未引发群众的太大关注,直至2012年1月,刘丽升为七台河市的副市长,其当初引咎辞职并迅速复出事件在网友的爆料下才引起群众的广泛关注。

刘丽当初因为煤矿爆炸造成重大伤亡事件负有领导责任而引咎辞职,但是其为何能够不到三个月闪电复出,在三年后才被公众关注。

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的现状

第二,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而没有引咎辞职的。

2012年10月,湖南当地群众在候鸟过境迁徙时,用上百只猎枪将其枪杀,数量达一吨之多。此种行为对当地的生态及我国的形象造成了严重伤害,众多网友提出环保局及公安局的领导应当引咎辞职,然而,有关领导干部并未因此事做出表态。另有,201l年4月,50名民工被骗到长沙怡海星城工地,40天没事做,没获任何补偿。长沙县公安局勾结无良建筑商,在县劳动保障局的配合下,制造虚假协议,把农民工骗到项目部,出动数十名防爆警察进行抓捕,期间发生暴力殴打,对农民工的身心及生活造成巨大影响、社会影响恶劣,网名为“御史在途”的网友公开要求该县主要领导及公安局长引咎辞职,并得到公众的积极响应。最终,有关人员并未因此事而引咎辞职。2013年青岛黄岛输油管道爆炸事件被认定为责任事故,事故共造成63人遇难,15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并未有相关领导干部引咎辞职。2014年8月昆山工厂爆炸事故造成97人死亡、16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社会影响机器恶劣。

众多网友纷纷议论昆山相关领导干部应当主动站出来对如此重大事故负责并引咎辞职,然而,这样的事情并未发生。

2015年6月,在“东方之星”沉船事件中,遇难者达四百多人,陈杰人提到:“虽然同意救人要紧,但坚定事故发生之时,就应当是问责的启动之时。”他认为海事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即刻引咎辞职。然而,有关领导并没有主动站出来对此次重大事故承担责任。同年6月,贵州省毕节市留守儿童农药中毒死亡,大的是哥哥13岁,依次是9岁,8岁和最小的是5岁的妹妹,后被证实为自杀。随后有网名为“大菜刀”的网友提出:“对于如此严重事件,相关领导干部应该第一时间站出承担责任并引咎辞职,给逝去的儿童及人民已交代”。最终,也无领导干部站出来引咎辞职。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及国际影响,当时有网友便提出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学习2014年韩国沉船事件的领导主动站出来承担责任并引咎辞职,最终并无这样的事情发生,而是相关领导干部被记以处分。

总之,上述这些事件都为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而没有第一时间主动站出来承担责任并引咎辞职,群众热议事件过程认为其应当引咎辞职后,部分转为其他问责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