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引咎辞职的法理基础

时间:2023-09-08 13:19:02

公务员引咎辞职的法理基础

在宪政视角下的任何良制都有其鲜活的理论基础,正如托尔斯泰所言:“良好的政治都是一样的,不良的政治则是各式各样的”。公务员引咎辞职制度作为行政问责的一种形式,亦有其深刻的法理基础和内在逻辑,为引咎辞职制度的正当性、合理性和目的性提供了理论支撑。

公务员引咎辞职的法理基础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一般来说,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理论发源于17、18世纪的欧洲,由当时处于文艺复兴思想启蒙运动中的新兴资产阶级代表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提出并完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独立派的阿里哲尔楠锡德尼认为,权力唯一合理的依据,那就是人们为自己的目的而订立的自由协议。人们在建立国家政权的时候,依照维护共同利益所必不可少的尺度限制了自己的自由,但人民享有建立和推翻政府的权利。另一思想家乔治劳森认为,一切政治权利应该属于人民,人民主权是最后的、固有的和不可剥夺的,它表现为一种所有权。只有在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时,权力才能给予政府。只有通过共同体的默契或表示,权力才能获得。因此,主权总是属于人民。法国资产阶级思想家卢梭第一个系统的论述了人民主权理论,指出主权是“公意”的具体体现。“公意只能是人民集体的意志,是绝对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所以主权具有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被代表的性质。”人民之公意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社会契约给予了国家生命,就有了政府权力。政府只是主权者(公共人格)和臣民(个人)之间的一个中间机构,它的权力来自主权者的委托,主权者可以限制、改变或者收回这种权力。”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政府仅仅是人民意志的躯体,必须严格按照人民的意志进行活动,而不能受领导者个体的私人意志或领导阶层的团体意志的驱使。

公务员引咎辞职制度正是建立在人民主权原则的基础之上。作为行政问责的一种方式,引咎辞职制度要求行使国家权力的公务员基于道德自省或者舆论压力引咎辞职,实则是回应民意、服从“公意”并使得国家权力在人民的监督下运行的措施,体现了人民支配、控制公权力的制度安排。因此,引咎辞职制度是人民主权得以实现的一种形式,引咎辞职制度的确立是对人民主权精神的进一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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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政府理论

在人类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的发展史中,政府无须对其行为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在独权下建立和运行。直到近代,伴随着“主权在民”思想和代议民主制的起源,传统的责任政府的理论才在英国问世。1964年,英国宪法学家博迟在其专著《代议制和责任制政府--论英国宪法》中对传统责任政府理论进行了系统的总结。1972年,英国内阁首相握尔波因得不到议会多数信任而被迫辞职,从而开创了政府向议会承担政治责任的先例。“英国的政治学家和学者最先研究和概括本国的责任政府制度,提出了关于这种宪制的理论,即责任政府理论。”0关于责任政府的解释,《布莱克法律词典》中有这样的描述:“在这种政府制度里,政府必须对其公共政策和国家行为负责,当议会对其投不信任票或他们提出的重要政策遭到失败,表明其大政方针不能令人满意时,他们必须辞职。”责任政府意味着政府对公众依法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给予满足或作出积极回应,对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必须及时有效地执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或行政责任。“只要启动了权力,就应预设其责任。”相比行使行政权力而言,承担责任才是政府的首要意义,法律赋子政府的每一项权力,其硬币的反面都刻画着一份责任,滥用职权或者行政不作为,都必须承担与之对应的责任。责任政府理论体现在行政法上,就是行政法权责统一的原则,其核心内容为有权必有责、权与责相称,使政府必须时刻处于一种责任状态。总之,责任政府要求政府必须对人民负责,一方面政府要以人民利益和福祉为出发点来行使公共权力,另一方面还要接受人民对其施政结果的评估,对每一次政治或行政失误负起责任。

一直以来,依法对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是践行责任政府理念的常态,但是针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尚不构成违法违纪的情形,则一直缺乏相应的追责机制。这不得不说是我国问责制度的一个空缺,也是我国推行责任政府理念和权责一致原则的不足。2004年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引咎辞职制度,填补了这个空白,避免了权大而责小,甚至权大而无责情形的出现。究其本质,引咎辞职制度仍是建立在责任政府理论之上的,以权责一致的原理为运行基础,是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引咎辞职制度为责任政府的实现提供了制度支撑和长效机制,“它的出现,使责任政府不流于形式,可谓应运而生。”03.代议民主制

虽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人民作为一个整体只是政治上的抽象概念,民主实践中人民也无法直接行使公共权力,因此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将权力让渡给特定的公共组织(即政府),由它来行使国家权力,因此便形成了代议民主制。代议民主制是现代宪政的基本制度形式,人民通过选举将权力授予政府,在人民和政府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用现代政治学的观点来分析,选举是一种具有公认规则的程序形式,其实质是人民主权的寄存过程。”在这种关系模式下,国家主权的持有者与行使者之间发生了某种程度的分离,人民是委托人,政府是代理人,政府控制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公众的授权及其对维护公共利益的承诺。代议民主制要求作为公共权力行使者的政府必须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官员不是仅仅需要对政府负责,更应该的是向人民负责。作为“社会契约”被委托方的政府,一旦“违约”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只不过此时的责任并不仅仅限定于法律责任,其范围外延也包括一种道义责任。公务员引咎辞职正是保证这种道义责任得以实现的制度,通过引咎辞职制度,有效地对政府行使公共权力进行了制约,保证了国家权力所有者即人民的权益不受侵犯,在一定程度上使代议民主制得以真正实现,这也是推行引咎辞职制度的基本逻辑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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