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缺乏内生动力

时间:2023-09-08 12:49:02

我国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缺乏内生动力

我国公务员辞职辞退出口不畅,除了错误观念的影响之外,还存在制度本身缺乏内生动力的问题。辞职辞退制度存在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对有问题的公务员进行裁劣、惩戒,其更深层的意义在于通过运用惩戒、裁劣的手段来激励其他成员,最终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其本质是一种负激励手段。故而,辞职辞退制度无论在设计方面还是执行方面只有紧扣这一初衷才能保证该制度保持活力,用于正途。然而现实中的辞职辞退制度却因种种原因,在不少方面未能体现出其应有之活力,如公务员辞退制度变相替换;以及公务员辞职辞退前后成本收益博弈不均衡等因素使得原本应当作为重要激励手段的辞职辞退制度在发挥其初衷作用时显得越来越无力,甚至走向了反方向。

我国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缺乏内生动力

1、辞退制度变相使用

我国公务员中很少有人被辞退是制度的失灵,公务员辞退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惩戒和威胁作用。原因是公务员考核对辞退的作用有限,具体如下:

(1)考核内容,部分流于形式

按照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应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表现、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其中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然而据调查发现,我国公务员考核从内容设计方面10.5%的人表示考核内容在设计上流于形式,不够具体;12.5%的人认为内容设计比较随意,目标不够明确:76.5%的认为,考核内容具体,目标明确;还有5%的人认为考核内容设计存在其他现象,但并未做具体说明。从调查数据可以看出,被调查者认为我国公务员考核从内容上看还是比较合理的,但还存在一些其他问题,有待解决。考核内容不够具体,目标不够明确,考核时主观随意性强致使考核结果出现平均主义和只要没有大的过错,不违法,考核全都是称职或者基本称职。就是说通过考核,公务员基本不会被考核为不称职,也不会因为业务能力不好被考核出公务员队伍。如此一来,辞退原本应当作为挥舞在公务员身后,时刻鞭策其要恪敬职守、不断进取的利鞭被形式化的考核内容变成了毫无威胁的“耳边风”,最终变相为一种虚浮的形式威胁而无任何激励可言。

我国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缺乏内生动力

(2)考核指标“一刀切”现象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基于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的全面考核,根据以上原则,建立配套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对考核内容、业绩等作了进一步细化,是一个量化后具体操作的条目,其有利于考核的操作化。指标根据具体指标内容的不同,建立了不同的权重,看似完美,但是在实际操作执行中,该制度和具体考核指标依然遇到了不同的实际问题。

公务员系统中,不同部门、岗位之间具体工作不同,因而考核时应根据不同部门、岗位设置不同的考核指标,从而达到考核的公平公正,为公务员辞职辞退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但据调查发现,57.5%的公务员所在单位已经针对不同部门与不同职务人员建立了不同的考核指标,26.0%的公务员所在单位还没有针对不同部门与不同职务人员建立不同考核指标,然而还有14.5%的人表示并不清楚其所在单位是否对不同人员分别制定了不同考核指标。从调查数据可知,考核指标的针对性还是比较乐观的,但仍有40%的不乐观,存在公务员考核指标“一刀切”现象,并没有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级别、部门和职务灵活制定考核指标,变通运用。如果长此以往,考核作为公务员辞职辞退的重要依据将有失公平公正的原则。

根据威胁激励原理,辞退制度会对公务员形成一种潜在威胁,从而达到激发公务员动力的作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本应当作为测量尺度的具体指标被教条化。其本身该对公务员形成的必然威胁变成了可能的威胁,即在泛化的教条面前,考核的主观操作空间大大加强,就算出现了威胁,也可以通过特殊的人际关系走动化险为夷,所以对公务员来说考核对他自身不构成威胁,最终公务员辞退制度作用的发挥越来越无力。

我国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缺乏内生动力

2、辞职前后收益保障不均衡

根据成本-收益理论,每一个理性的人都是“趋利避害”的经济人。公务员在退出这一行为上符合经济人的假设,既然作为经济人,就必然会考虑一种行为的成本和收益,只有当收益大于成本时,他才会认为这一行为是可取的。公务员的退出总体上包括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我们对公务员退出的机会成本和直接成本重新进行定义和解释。

直接成本是指公务员在退出公务员系统这一过程中所引发的一系列成本和实际支出,具体包括退前、退中、退后所耗费的金钱成本、时间成本、精力成本和情绪成本。比如公务员在办理退出相关事宜以及联系新职业的时候会产生相关的费用,同时还需承受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压力等等。

机会成本是指公务员由于退出公务员系统而放弃的在原单位就业时利用其人力资源或所处职位所能获得的实际收入和附随利益。在这里,附随利益包括:高于普通职业水平的高福利待遇、职业荣誉感和优越感、社会地位、职业稳定性和工作满意度等非物质利益。

我国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缺乏内生动力

既然公务员退出包括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那么对于选择退出的公务员来说,新职业能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也必然存在着一定的收益,而对这一收益的预期和追求,也正是推动其退出的基本动机。如果公务员选择主动退出,退出后新职业的收益又小于公务员的直接成本和附随利益,机会成本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对于公务员来说与其退出公务员系统,还不如留下。

因此,每一个就业者的最好职业选择就是风险小收益大的职业。公务员的公职身份有较强的保护,因此具有稳定的收入,并且公务员的工资具有其刚性,一般不会受短期经济萎缩而减少,而且还会不断地增长。同时,住房、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方面的制度保证使得他们实际收入在完全货币化后要比社会绝大多数就业者要高,甚至高出很多。这些是公务员系统“诱人”的磁力所在,综合权衡退出的成本收益,又有谁会选择退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