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兰的詹姆士一世(1603—1614)

时间:2023-10-23 16:39:01关键词:詹姆士六世和詹姆士一世

像他那种人,到37岁时会变成什么样子?中等身材,细瘦的小腿,稍微隆凸的肚皮,像填塞了东西的紧身上衣与携带防身小刀的马裤,褐色头发,红润的面颊,瘤形的鼻子,一双具有怀疑和忧伤眼神的蓝眼睛,好像上帝有意铸造的躯体一般。他有点懒惰地停止了伊丽莎白未竟的工作。他言语中常有亵渎,消遣活动也显得粗鲁。他稍微口吃,说话时经常慢得令人起鸡皮疙瘩。个性极端独特,颇为自负与慷慨,因为经常面临危险和陷阱,所以略显胆怯和奸诈,随时准备向他人攻击,也随时准备宽恕他人与请求他人宽恕。有一次,约翰·吉布(John Gib)否认遗失一些重要档案,詹姆士立刻大发雷霆,踢了他几脚。等事情过后,又发现那些文件,他便立刻到其助手面前表示惭愧,一直到吉布原谅他为止。他不再提起此事。他的个性是无容忍中带有容忍,有时又很倔强,平时很和蔼而富有情感。他曾猜忌其子亨利的盛名,但对查理溺爱得近乎痴呆。他与女人的关系显然是无懈可击的,但有戏弄英俊男人的癖好。他很迷信,也很好学,虽然看起来有点呆,却颇为狡猾、嫉恶如仇,很欣赏培根和琼森,妒忌名学者又经常迷恋于书本。他入主为英王的第一件事,便是授权牛津和剑桥两学区可以派驻国会的代表。他到牛津大学图书馆参观时,大叫说:“假若我不是一个国王,我将是一个大学生。如果那样,我就会是个囚犯,若我能有自己的希望,我期望身为这座图书馆的囚犯,而不是其他地方的囚犯。那么,我便能终日与有名的学者和过世的名人为伍。”他完全是一个有平衡发展而能掌握重点的人,但实际上,他也是有良好本质、极为幽默而聪明的人。但他之所以能为其子民宽恕,是因为:直至其抑郁而终,他给予他们安定与和平的生活。

他对水殊无好感,因此懒于以水漱洗。他经常饮酒过度,而且允许宫廷宴会在大家非常兴奋时结束。他的衣着颇为奢侈。他宫廷中的欢愉甚至超过伊丽莎白等先祖。蒙面戏剧颇受伊丽莎白欣赏,然而现在因为本·琼森的叙述路线和英尼戈·琼斯的服装与布景的设计,各种角色由裹着国家财富的慷慨的贵族男女饰演,所以当时荒唐和玄幻的艺术达到极端,宫廷也较以往放荡、腐败。一位琼森剧本里的女演员曾说:“我的确这么想,假如除了我的穷丈夫外,没有人爱我,那么我将自缢。”朝臣们纷纷接受大量“贡礼”,而且以他们的影响力争取特许、特权、专利或官职。蒙塔古(Montagu)男爵以2万英镑买到财政大臣的职位。

詹姆士对这些事视若无睹,政府的诸多困难并未使他觉得麻烦。他把行政大权托付给罗伯特·塞西尔,以及包括6位英国人和6位苏格兰人组成的枢密院。塞西尔于1605年被封为索尔斯堡伯爵。塞西尔承袭优良遗传,但健康欠佳,是跛足的驼子,然而具有其父选择与任用人的敏锐智慧,个性固执阴沉,谦虚兼带狡诈,经常利用机智战胜国内外敌手。1612年,塞西尔去世时,詹姆士正沉迷于年轻潇洒的罗伯特·卡尔(Robert Carr),封他为萨默塞特伯爵,并在决策和行政上允许他取代如弗朗西斯·培根和爱德华·柯克那类年老而无成者的位置。

柯克是法律的化身与保护者。他之所以声名大噪因为1600年坚持检举埃塞克斯,1603年检举雷利和1605年的“火药阴谋案”(Gunpower Plotters)。1610年,他提出了深具历史性的意见:

英格兰的詹姆士一世(1603—1614)

在我们的著作中显示,许多案件里,普通法引导国会的行动,而有时判决其行为完全无效。因为当国会的行动违反一般权利和理性……或不可能被执行,普通法可以支配它,并判决这种行动无效。

国会对这方面并不十分感兴趣,詹姆士于1613年任命柯克为王座法庭(The King’s Bench)的首席法官和枢密院委员。但他个人的行为使其从国王的亲信变为讨厌之人。他谴责宗教裁判所私人意见的介入,主张国会言论自由,并大肆攻击王室的专制主张,提醒众人说:国王只不过是法律的仆役罢了。1616年,他的对手培根控告他渎职。柯克立即被免职,却回到国会,继续抗拒国王。1621年,他被送到伦敦塔,但不久便被释放。1634年去世时他作风不改,依然顽强地强调法律的条文与活力。其所遗的4册著作中,《法典》(Institutes)至今仍为英国司法制度的柱石与不朽文献。

那时,詹姆士与国会进行大争辩,终于引发其子统治时的内战与弑君。他不仅承袭了亨利八世和伊丽莎白惯用的威吓,或应付牢骚满腹的国会议员的伎俩,而且宣称他的决定都是神圣的。1609年,他向国会宣布说:

君主政体是世上最崇高的制度。因为,国王不仅是上帝在尘世的助手,享有上帝的王位,同时,君主能假借上帝之名以令群神,众君主能命令群神,因为他们在尘世运用相同的神权;因为假如仔细考虑上帝的属性,则能了解何以他们同意某人为王。上帝有创造与毁灭的能力,做与不做全视其喜好,给人生命或置之死地,审判所有人类而不接受任何人的审判,握有相同权力者即为君主。他们对其子民有役使或不役使、擢升或贬谪及操生杀大权,审判所有子民及所有讼事之权,除上帝外不对任何人负责。君主有权……正如人下西洋棋一样役使其子民——移动一个主教或骑士——及像君主们花钱一样轻松地赞赏或蔑视其子民。

这在当时而言,真是倒退的论调。因为中世纪的政治理论已主张国王是人民主权的代表,只有教皇才是上帝的世俗总督。以冠冕堂皇的哲学加之于这种主张之上,我们须先肯定:教皇——中世纪时被认为权威的最后所在——相信人类是有力量的,唯有利用人类的尊敬宗教权威及尊敬教皇为上帝、福音与代理人的方式,才能维持社会秩序。但宗教改革导致教皇威权的衰弱与破坏,负责社会秩序的责任便转移到世俗政治上。然而,他们过分武断,纯粹的人类权威受到挑战,以致无法有效地限制人类的反社会倾向。因此,国王神权理论伴随着民族主义的发展与教皇权力的衰落而日益成长。德国路德教派的王公们允许在其境内古老教会的精神力量存在,使他们自身感染神权气息。所以,1789年以前几乎所有的统治者,皆认为道德威权与社会和平是无法分隔的。詹姆士的错误在于过分明确表达这些假定及将之推演至极端。

国会可能(因私人的善意表示)已被认为是接受了这种绝对主义的理论,如伊丽莎白的全盛时期,成员们多数是大地主,因受都铎王朝的恩宠而据有贵族头衔。但是,现在的平民院有467位议员,许多都是新崛起的商业阶级代表——这些人无法忍受无限制皇权对他们荷包的干预——复有许多清教徒拒绝国王统治他们宗教的要求。平民院不顾詹姆士自己创说的神权而自行界定本身的权力,宣称判断争论的唯一方法是竞争性议员选择的结果,要求言论自由和免于开会期间被逮捕的安全保障,并称:若缺乏这些保障,国会空有其名。平民院建议宗教性立法,否认国王未得国会同意而做任何决定。英国国教的主教们则主张英国教士会议(Convocation)有权统筹宗教事务,而且只服从国王的批示。平民院议长通知詹姆士说:国王不能制定法律,仅能批准或拒绝国会通过的法律。1604年6月,平民院宣称:“我们的特权和自由是我们的权利与遗产,正与我们的土地和财物相同……它们不得被剥夺……倘若如此,显然是整个皇土国家的大错。”

这种态度导致国王“特权”与国会“特权”之间的历史性争执——自此,经历数百次的胜利与失败,终于创建了英国的民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