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时间:2023-11-30 05:29:01

在开始本讲之前,请让我们重提“应该由谁统治”这个问题。柏拉图的答案一目了然——专家或者最智慧的人;亚里士多德的回答则是——法律。亚里士多德之所以主张由法律来统治,理由在于,法律具有一种非人格的品质,它具有“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而一个人不论多么圣贤,也不可能获得这种品质。

法律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亚里士多德说:“人在达致完美状态的时候,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撇开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这个判断让我想起20世纪著名的神学家莱茵霍尔德·尼布尔的名言:“人具有正义的能力,使民主成为可能;人具有不正义的倾向,使民主成为必要。”在我看来,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分歧在于,关于普通人所具有的正义能力,亚里士多德要比柏拉图乐观,关于最智慧的人所具有的不正义倾向,亚里士多德要比柏拉图悲观。

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法治”具有三项要素:

1.它是为了公众的利益或普遍的利益而非某一阶级或者个人的利益的统治;

2.它是合乎法律的统治而非基于专断的意志和命令;

3.宪制统治意味着对自愿公民的统治,以区别于仅仅凭靠武力支撑的专制统治。

正是出于以上考虑,亚里士多德认为:“在法律失去其权威的地方,政体也就不复存在了。”按照这个观点,不管是民主制、寡头制还是僭主制,它们的极端形式都完全抛开了法律,因此也都不配被称为“政体”,甚至可以说它们就是反政治的。以民主制为例,亚里士多德说:“一旦法律失去其权威,平民领袖就应运而生了。平民大众合成了一个单一的人格,变成了高高在上的君王;民众并不是作为个人执政掌权,而是作为众人的整体。……这种性质的民主制好比是从君主政体中演变出来的僭主制或暴君制一样。两者的格调是相同的……平民领袖把一切事情都交付平民百姓表决,这是造成群众的决议取代法律权威的原因。”

坦白说,每次读到这些文字的时候,我都深深折服于亚里士多德的远见卓识。

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就是因为以人民的名义代替法律来行使权力,从而蜕变成了暴民统治。在雅各宾派的恐怖统治时期,至少有16594人因反革命罪而丧命断头台。著名剧作家毕希纳在《丹东之死》中刻画了一段极富戏剧性和现实感的场景:

市民们纷纷高呼:“谁能念书认字,就打死谁!”

“谁想溜走,就打死谁!”

“他有擤鼻涕的手帕!一个贵族!吊到灯柱上!吊到灯柱上!”

“什么?他不用手指头擤鼻涕!把他吊到灯柱上!”

当人民振臂高呼打死贵族的时候,法国大革命的领袖罗伯斯庇尔试图纠正和引导人民的观念,他说:“以法律的名义!”市民反问道:“法律是什么?”罗伯斯庇尔答:“法律是人民的意志。”市民答:“我们就是人民,我们不要什么法律;‘所以’我们的这种意志就是法律。”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那样,法律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否则的话,无论是哪种政体,不管是谁在统治,本质上都是专制统治。

说到这里,我们需要做一个概念上的区分,“法治”(rule of law)与“法制”(rule by law)并不一样,法治的核心观点是把法律作为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人或者阶级都无法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法制则不过是统治者实现自身意志和利益的手段与工具。亚里士多德本人虽然没有明确区分这两个概念,但是从他的表述看,毫无疑问他支持的是法治而非法制。

另外,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亚里士多德虽然批评民主制的极端形式,但是对于民主制本身的评价却要高过柏拉图。在三种好政体的变体中,相比起僭主制和寡头制,亚里士多德认为民主制是最可容忍的。不仅如此,他还认为集体的智慧要胜过一个人的智慧,卓越之士之所以出类拔萃,正是因为他们集众人之长于一身,但是卓越之士的这个品质,完全可以由众多各有所长的普通人汇聚在一起而得到。所以他认为,群众只要不是过于卑贱,当他们全部汇聚在一起的时候,整体的判断就会优于或者至少不逊色于专家的判断。此外,如果把大多数人都排斥在公职之外,就会给城邦制造出很多心怀怨恨的敌人,唯一的解救办法就是让他们参与议事和审判事务。以上这些说法其实都是在为民主制的部分合理性做辩护。我们接下来会谈到,正是因为部分地认可民主制的合理性,当亚里士多德在思考“混合政体”的时候,他就把民主制的要素也考虑进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