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再次把随意活动的一切基本要素聚集起来,那么我们便可以看到:首先,它由情感组成,在情感中意志的倾向得以表现;其次,它存在于观念内容的变化之中,还可能伴随着由运动器官作为中介的外部效果;再次,它存在于下列一般的观念之中,即这种变化有赖于意识的整个倾向;最后,像所有次级观念(secondary ideas)一样,在情感中找到它的主要表述形式,这种情感部分地先于意志的决定(用上述情感指示意志倾向的形式),部分地伴随着意志的决定。对这三种组成成分而言,还必须补充情感,情感作为活动的内部结果和外部结果而随后产生,但是情感对活动的进行却无影响。
意志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属性(它对我们这里引用的随意活动的一切要素均产生影响)便是它的统一性(unity)。尽管存在着动机的冲突和由动机冲突引起的情感波动,但是,在任何特定的时刻,随意活动本身肯定是单一的和统一的。这一事实也是自我统一性的基础。根据心理学中经常发生的“倒逆论法”(hysteron proteron),我们倾向于把后者作为意志统一性的原因,但是,事实上,我们所谓的“自我”,简而言之,就是意志的统一性加上使之成为可能的我们心理生活的单义控制(univocal control)。此外,这种意志的统一性还使我们能够直接解释另一个事实,对于这个事实,我们已经提到过了——这个事实是,每一瞬间的情感均联合成单一的整体情感,不论在它们中间可能存在什么对立的东西。这种整体的情感便是组合的意志倾向(resultant volitional tendency)。而且,对它来说,不可能分解成若干独立的共存的情感,正如对我们来说无法有意地同时完成若干不同的事情一样。
根据这几讲中评述的属性,情感和意志对我们心理生活的观念方面发生作用,并且有助于确定我们所谓的意识(consciousness)的全部内容(尽管采用一种武断的划分,但却有助于事实的分析)。既然我们业已描述了构成心理生活的各种组成成分,我们将暂时转向讨论这些现象,也就是由所有这些组成成分结合起来所产生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