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管理办法范文
企业单位账款管理规定
企业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管理办法如下所列:
(1)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账损失,特制定本准则,以资遵行
(2)各营业部门应翔实办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检查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况),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风险低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
(3)营业部门,最迟应于出货日起60日内收款。如超过上述期限者,财努科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知各营业部门主管,转为呆账,并自奖金中扣除。收回票据时,再行冲回。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及民营大企业等订有其内部付款程序者,应依其规定。
(4)营业部门所收票据,自销售日起算,至票据兑现日止,以120天为限。如超过上述期限者,财务科即依查得资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据所编列明细表,通知营业部门加收利息费用,利息概以月息分计算。
(5)赊售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①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②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支付支票人背书
③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是否齐全;
④注意所收支票账号号码愈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期愈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向银行查明或请财务科协办);
⑤注意所收支票账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记票情况(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科协办)
⑥支票上文字有无涂改、涂销或更改
⑦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鉴
⑧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1年(逾期1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日期,是否超过第6条的规定;
⑩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注意B客户支票(或客票)信用。
(6)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最迟应于到期日前6日内予以处理。
(7)所收支票已缴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赎务科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始将原支票缴付,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
(8)应收账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其折让部分应设销货折让科目表示,不得直接由销货收入项下减除。
(9)财务科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于退票,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函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定善策处理。
10营业部门对退票申诉案件送请财务科办理时,应提供下列资
①发票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先以电话告知财务部)
②发票人及背书人财产(土地应注明所有权人、地段、地号、面积、持分设定抵押)。其他财产应注明名称、存放地点、现值等。
③其他投资事项。
(11)上列债权确定无法收回时,应专案列送财务科,并附税捐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如法院裁定书、或当地派出所证明文件、或邮政信函等)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冲销应收账款。
(12)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科列册保管,倘事后发现债务人(利益偿还请求权,时效为15年内)有偿债能力时,应依上列有关规定申请法院执行。
(13)本公司营业人员不依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勾结行为,致使本公司权益蒙受损失者,依人事管理规则议以处,情节重大者得移送法办。
注:本办法呈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