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全生产的同时保护环境,这是对企业的基本要求。如果一家企业的生产行为被证实污染了环境,那么应该由政府的哪个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呢?处理污染环境的相关事宜本来属于环保局的职能范围,但企业的生产经营归工商局管辖,那么在环保局对这家企业进行处罚后,工商局还能就同一事项对其进行处罚吗?
这个问题涉及行政处罚的一项基本原则——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于上述企业污染环境的例子,我们可以推断,如果环保局已经就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那么工商局即使同样有权管理这件事,也已不能对该企业就这一违规行为作出处罚了。
《行政处罚法》为什么要设置这样一项基本原则呢?这主要是为了保护企业的相关利益。以企业污染环境为例,环保局、工商局等多个政府机关都对这件事有管辖权。如果没有“一事不再罚”这一原则,那么每个政府职能部门都可以对该企业施以一次处罚,这样的巨额罚款是所有企业都难以承受的。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应该讲求权责分明,从理论上来讲,不应该存在多个政府部门对同一事项进行行政管理的现象。
不过,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前提是“一事”,即对企业的一种违法行为不作多次处罚。如果环保局因为某企业排放有毒气体污染环境而对该企业施以处罚,工商局因为该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申请营业执照而对企业施以处罚,那么这两种处罚是可以并存的。因为这两种处罚针对的不是同一违法行为。企业应该认真学习行政法的相关知识,在自身权益受损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