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立法-浅论精神病学

时间:2023-12-04 14:29:01

精神卫生立法

精神病学在医学领域内是独特的,因为它能够违背病人明确表达的愿望进行强制治疗。由此,大部分国家都专门立法,允许强制治疗并对之进行监控。整个收容院运动就牢牢地建立于这样的立法基础之上。追寻19世纪英格兰立法发展的脉络比较容易做到,因为它是较早有中央政府的民族国家,地区之间的差异也不大。

精神卫生立法-浅论精神病学

最早的立法是为了规范疯人院。当时只是要求疯人院注册。法律没有设置标准,但是如果某家疯人院发生极为恶劣的虐待事件,可以将其关闭。1808年的《收容院法案》和1845年的《精神病法案》均是为了保证病人能够得到照顾,并防止对脆弱的精神病人进行剥削。它使得“将极其疯狂者”从济贫院“转到”收容院成为可能。

在接下来的半个世纪里,公众注意力的焦点从关切贫穷的精神病人是否遭到忽视和虐待,转向担心为了掠夺财富而恶意禁闭精神健全者。“所谓精神错乱者朋友会”拥有一位身为海军元帅的主席,它在19世纪末的英国得到了议会和公众的大力支持。1883年,乔治亚娜·韦尔登(Georgina Weldon,一位“活泼、迷人、富有、人脉颇广的女性”)在伦敦的科文特花园歌剧院发起了一场集会,质疑对她最近的禁闭;她最终获得了胜利。公众日益加剧的不安在1890年《精神病法案》中反映出来。这部满是法律条文的法案长达数百页,有342款;它在保护病人权利的优先性方面走得太过,以至于实际上不可能进行早期自愿治疗。精神卫生立法方面的杰出历史学家凯瑟琳·琼斯(Kathleen Jones)写道:“这一法案阻碍了精神卫生政策的进步长达半个世纪之久。”

公众对精神卫生的态度就这样一直摇摆不定。几乎每个发达国家都在法律权利和治疗需要之间、在社会需要和病人需要之间努力寻求平衡。我们在第六章会再对此进行讨论,这里提醒一下我们已经提到了这个问题。

收容院踉踉跄跄地又向前走了五六十年,既陷于立法困境之中,又在革新方面受到阻碍(只有20世纪二三十年代在治疗方面取得的喜人进步是个例外)。又过了30年,这一遍及全世界的令人畏怯的设施才最终受到挑战并走向尽头。这是第三章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