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世界贸易组织概览

时间:2023-12-05 20:09:04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将服务贸易纳入GATT的想法最初是美国在1982年GATT部长级会议上提出的。发达国家服务业比较优势的变化进一步加快了纳入进程。例如,截止1981年,服务业在发达国家GDP中约占66%的比重,并吸纳了67%的就业。显然,如果要继续使发达国家在GATT中作出承诺,GATT体制下的多边贸易自由化就必须拓展至发达国家拥有重要出口利益的领域。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世界贸易组织概览

然而,将服务业纳入GATT被证明是非常艰难的。对于一个完全致力于规范货物贸易的协定来说,服务业是一个全新的议题。事实上,服务业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是“不可交易”的。它包含了名目众多的活动,且要求采用与货物存在根本性差别的供给方法。例如,服务业中有些分行业要求供给者与消费者近距离接触(如美容美发、餐饮和酒店业),有些则要求消费者流动(如旅游),或要求供给者在东道国建立商业形式(外商直接投资)。服务行业中有许多目的在于满足消费者的特定需求,因而并不存在如同商品供给那样通行的标准。服务贸易自由化并不能简单地通过关税削减来实现,而是要求修改那些影响货物、劳动力和资本流动的国内法规。许多发展中国家担心关键服务领域的国际规则将会对其国内主权造成冲击,同时也担心将服务业纳入GATT会使影响他们利益的议题不再被关注,如自愿出口限制和非关税壁垒。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确定将服务业纳入GATT会产生何种影响,但他们最终都意识到服务业对其本国经济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对如此重要的产业作出减让显然不能草率行事,因此美国试图将服务业纳入GATT议题的尝试立即激起发展中国家结成了超过61个成员的抵制联盟。

将服务业纳入GATT议题的过程至少在起初并不是令人振奋的。由于众多国家阻挠,1982年部长级会议达成了一项“妥协”:正式制订一份服务业工作计划,允许GATT及其缔约方为服务业谈判的技术基础作前期准备。在埃斯特角城会议上达成了另一项类似的“妥协”,尽管这曾经长期遭到G10集团(成员包括阿根廷、巴西、埃及、印度、南斯拉夫、古巴、尼加拉瓜、尼日利亚、坦桑尼亚和秘鲁)的反对。而支持美国计划的对立联盟又受到其他发达国家的支持,因此服务业被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议题。然而,尽管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双轨体制避免作出跨议题减让(即服务贸易谈判与货物贸易谈判相互独立),但《服务贸易总协定》仍然成为WTO协定下“一揽子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将来服务业谈判对自己更为有利,发展中国家曾试图对商业存在这种服务供给形式加以限制,但并未成功。此外,他们为使发达国家承诺确保以自然人流动方式进口服务所作出的积极努力至今也收效甚微。回想起来,与发展中国家未从纺织和农业减让中获得多少实质性收益相比,他们在服务业上虽作出了更多的让步但最终甚至一无所获。

从理论上来说,WTO将服务业纳入GATS标志着其管辖范围扩张的一次巨大飞跃,尤其是考虑到服务贸易壁垒的取消只能通过修改国内法规和制度来实现。例如,当一国允许从另一个拥有不同教育体制的国家引进医生和护士时,不可避免地要讨论引进的最低标准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GATS协定具有相当的限制性。就其结构而言,它与GATT 1994类似,不仅包括一套通用的原则和规定,也包括在成员方减让表中列明的适用于各亚行业的具体承诺,还有涉及特定行业的各种附件。第1条明确规定了GATS的适用范围及其对4种供给形式的适用方式:跨境交付(供给者和消费者无需流动)、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的临时流动。与GATT《农业协议》相似,GATS也为继续谈判设置了一个既定议程,它还与GATT一样将无差别作为首要原则。然而,由于欧盟及发展中国家要求协议减轻义务,因此GATS中规定的非歧视原则比GATT更具局限性。尽管最惠国待遇是普遍义务(第2条),但成员方可以列明最惠国待遇的诸多例外。国民待遇(第17条)是特定义务,而非普遍义务,这意味着它仅适用于在符合所列资格的前提下列入成员方减让表的服务行业。成员方政府可以自由地设定标准和资格要求,只要同一规定同等适用于国内外服务提供者即可。GATS还规定了市场准入的义务(第16条),原则上禁止采用6种形式的市场准入限制措施,除非成员方已在特定部门减让表中另有列明。与《北大西洋自由贸易协定》等其他国际协定不同,GATS中的绝大多数义务都是通过“肯定列表”生效的,这意味着GATS规则仅适用于各成员方具体列明的特定领域和范畴。

GATS有4个特别附属协议:自然人流动、金融服务、电信和空运服务。第一个协议激起了那些在自然人流动模式(即模式四)出口服务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发展中国家的极大不满。发达国家对通过自然人流动模式进口服务作出的承诺非常少;非关税壁垒仍然以“经济需求测试”形式存在;而《自然人流动附件》进一步明确规定,GATS仅仅适用于自然人的临时流动,而非移民。现在人们普遍认识到了这一附件中的承诺不足,至少有些发展中国家关注的问题已被提交至新一轮贸易谈判予以解决(第六章将讨论)。金融服务和电信服务被分别纳入GATS两个单独的附件。这主要是因为美国对其他国家在这些领域所作出的减让表示不满,这两个领域的谈判由此被推迟到马拉喀什谈判的最终期限之后才宣告结束。此外,为这些重要领域分别订立附件还有助于实现它们之间的互惠减让。金融服务和电信服务谈判分别于1997年12月和1997年2月结束。

尽管将服务业纳入GATT议题在起始阶段充满争议,但如今一些发展中国家已经开始意识到他们作为服务出口国所具备的潜能。通讯中心从西欧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就是很好的例子;印度甚至还是全球主要的软件出口国之一。此外,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在GATS谈判议程设定过程中成功地扮演起重要角色。例如,“既定议程”第一阶段要求成员方在2001年之前为今后的谈判共同拟订一套指导方针和程序。为此目的,发展中国家于1999年组建了包括24个成员的联盟,成功制订了指导方针,并使之成为当前谈判的基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