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欧盟概览

时间:2023-12-05 21:49:04

欧洲议会

欧洲议会议员(MEPs)由欧盟公民于每5年的6月直接选举产生。现有626名议员,按比例在各成员国间分配,倾向于较小成员国,但倾向程度不及理事会的加权:从德国的99席,法国、意大利与英国的87席,到爱尔兰的15席和卢森堡的6席不等。同样,《尼斯条约》为即将到来的扩大规定了新的议席分配:从2004年6月的议员选举起,总席位不得超过732席。

欧洲议会-欧盟概览

欧洲议会的政治文化与理事会的截然不同:会议向公众开放;通常以简单多数表决;议员一般按党派而不是按国家投票。1999年6月选出的议员中,四分之三属于主流党团:中间偏右的基督教民主党与保守党(欧洲人民党)占233席,中间偏左的欧洲社会党占180席,欧洲自由党、民主党与改革派党团占51席;其余议员则相当平均地来自较小的左派党团——其中最重要的是绿党——和对欧盟持怀疑态度的右派党团——包括反对欧盟有关狩猎与捕鱼立法的法国“猎人与渔夫党”。

尽管现在还没有就一个统一的选举程序——或用《阿约》中更为客气的说法是“对全体成员国共同适用的原则”——达成协议,所有国家现在都采用比例代表制:有10个国家采用全国选区制,4个国家(比利时、爱尔兰、意大利与英国)以地区为单位,1个国家(德国)两者兼具。迄今,政党间均势的波动主要是英国的“得票最多者当驯制度引起的:由于这一选举制度,保守党的席位由1979年的60席减至1994年的17席,工党的席位则从17席增至62席。英国于1999年选举实行比例代表制后,波动有所缓和,保守党的席位恢复到36席,工党29席,自由民主党10席(1994年该党得票更多,但只获得2席)。

因为其他所有国家都实行比例代表制,各主流党派间的均势相当稳定,中间偏右党派与中间偏左党派均不能占多数,因此必须有中间党派间的大联合来保证立法或预算表决上的多数;这对于在日益重要的共同决策程序下修改或否决委员会的措施尤为必要,因为该程序要求314票的绝对多数票。欧洲议会具有完备的小组委员会制度,各个小组委员会负责在相关的联盟活动领域中拟定议会的立场和对委员会成员进行质询;小组委员会也倾向于支持一致议决。但尽管如此,自1999年选举以来,议员的左派与右派之分更加明显。

尽管议会在行使目前已相当大的立法权与预算权上有不俗的表现,参加投票的选民数量却在逐次下降,从1979年的63.0%减少到1999年的49.4%。这是因为:在成员国内参加投票的选民数量呈普遍下滑的趋势;同时,在20世纪90年代,人们对欧盟的支持率普遍下降。而另外也可能是因为欧洲议会一直格外受到媒体挑剔的和简直是恶意的(尤其是在英国)指责:主要也怪议员自己不争气,没能在他们的经费控制上建立完备的制度,以及因为各国政府未能达成一致的缘故,议会在布鲁塞尔与斯特拉斯堡各有一座耗资巨大的大厦,议员们在两地之间穿梭往返。而且人们或许并不知道,在缔结《马约》与《阿约》之后,议会权力有了多么大的增长。

凭借《单一法令》引入的合作程序到后来《马约》推出的共同决策程序,议会从最初纯粹的咨询作用发展出了立法功能,并通过《阿约》将其立法权扩大至覆盖一半以上的立法。早在1989年,议会就已经可以运用合作程序的影响,在更加严格控制小型汽车废气排放等事务上取得成效。有了共同决策程序,议会的权限进一步扩大,包括可以对理事会施加限制,阻止它利用由各国官员组成的小组委员会来控制委员会执行共同体政策的趋势进一步扩大。议会还利用其对联系协定等的批准权,制裁土耳其侵犯人权的行为,以及为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向共同体出口确保更为有利的条件。

按照公众很难理解的典型的欧盟术语,欧盟预算开支被区分为“强制性开支”与“非强制性开支”两类。前者被晦涩地定义为“由本条约或由根据本条约而通过的法令所必然产生的开支”,而事实上是为了规避议会对农业开支(被法国认为事关重大国家利益)的控制而专门制定的,议会实际上也竭力设法限制这部分预算开支的增长。虽然议会对强制性开支的权力有限,但它在非强制性开支上比理事会更具支配权;随着结构性基金的扩张,非强制性开支现在已占整个开支的一半以上。议会利用其权力的例子之一是在中东欧国家摆脱苏联控制后,增加了欧盟对这些国家经济改革的援助力度。

图11当选议员正在工作:欧洲议会开会。

议会享有部分预算决定权是民主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但它最大的作用是监督资金的使用。议会除了有权审查委员会的行政与财务活动外,还行使着“放行”权,即依据审计院报告通过或否决委员会对上一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通常,议会如果不满意,它会不予放行,直至委员会承诺满足其要求。例如,它在1992年拖延放行1990年决算,直至委员会同意分派50名议会工作人员参加一个反欺诈小组。但在1998年,议会在拖延放行1996年决算后仍不满委员会的应答,便任命了一个高级专家小组作更详细的调查。专家们提交了一份有关委员会管理不善和某些腐败情况的令人震惊的报告;预见到议会会行使其解职权,委员会在1999年3月集体辞职。

议会而后又行使了《马约》和《阿约》所赋予的新委员会任命权:它先是充分利用任命委员会主席的权力,在批准各国政府提名的罗马诺·普罗迪为委员会主席前和他进行面谈,以确保他不仅是主席一职的合适人选,而且会如议员们所希望的那样实行改革与制定政策;然后在批准任命整个委员会前,它又与其他委员人选逐一面谈。普罗迪与绝大多数委员会委员接受了议会的主流意见,使得新委员会与新议会间的关系有了一个成功的开端。

议会只在约一半的立法与预算事务上与理事会平分权力,但在限制委员会上它已证明自己要比理事会成功得多。因此可以说,议会是在接近于履行一个联邦众议院通常履行的立法与监督执行机构的功能。理事会则有些像一个参议院,只不过五分之一的立法仍需要全体一致议决,其立法会议不对公众开放,而且它还保留了与其立法功能不相称的执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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