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的财政-罗马天主教(1095—1294)

时间:2023-10-22 12:09:02关键词:罗马天主教

教会实际上是欧洲的共主,掌理半个大陆民众的奉祀、伦理、教育、婚姻、战争、圣战、死亡及遗嘱,主动参与尘俗的事务,兴建中古历史上费资最巨的建筑,只有凭借剥削上百种税收,方能维持其职能。

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什一税。自查理曼以来,在拉丁基督教世界中,国家法律规定,所有教会以外的土地,必须以其总生产或全部所得的1/10,上缴当地教会,金钱或实物不拘。10世纪以后,每个教区必须把其什一税之一部分提交主教教区。在封建思潮的影响下,教区的什一税像其他任何财产或收入一样,可以让渡、抵押、遗赠或出售,到12世纪,已经织成一个财务网,当地教会与神父成为什一税的稽征人。在英国课征什一税时,人们期望神父“因收取什一税而遭天谴”。我们听说不时有缴纳什一税者起而暴动的事件发生:1280年,据弗拉·萨利姆贝内(Fra Salimbene)说,在雷焦艾米利亚的公民,公然反对破门律和停止教权的惩处,而相互约定“无人向教士缴纳什一税……也不与他们同席共食……也不供应他们任何饮食”——一项相反的破门律,而主教被迫妥协。

教会的基本收入来自其自有土地。这些土地或出于信徒的馈赠或遗赠,或由购买或借债者抵押而得,或由僧侣或其他教会团体对荒废土地的利用而来。在封建制度中,一般期望每一个地主或佃户在死时留下一些土地给教会。没有这样做则被怀疑是异端,可能被拒绝埋葬在神圣的土地上。因为只有少数平信徒会写字,通常召请神父起草遗嘱。1170年,教皇亚历山大三世下令除非有神父在场,否则所立遗嘱均被视为无效;任何凡俗的公证人,若非在这种情况下起草遗嘱,将被处破门律;而教会对于遗嘱的认证,有独特的管辖权。捐赠或遗赠给教会,被以为是减轻炼狱痛苦的最可靠方法。许多对教会的遗赠,特别是在1000年以前,都用adventante mundi vespero——“因为这世界之末日将近”——几个字开头,就我们所知,有些物主恳求将财产给予教会,作为其伤残保险费用:教会对捐赠者提供年金,而且照顾其疾患与晚年,并且在其死后取得财产的留置权。有时由于“人情关系”,一些僧院给予他们的施主一份由僧侣祈祷或善行所赚得的功德或炼狱减免。十字军不但以极低的价格把土地卖给教会以筹集现款,而且以其财产作为担保向教会团体贷款,而在很多情形下因倒债而被没收。有些人死时没有继承人而将全部产业给了教会;托斯卡纳的女伯爵玛蒂尔达曾企图把1/4的意大利遗赠给教会。

教会的财产是不可剥夺的,而且1200年以前在正常的情形下,豁免俗世税捐,所以其财富极大地增加。一个大教堂、僧院或女修道院拥有数千座庄园,包括十余个城镇甚至一两个大城市的情形并不罕见。朗格雷斯(Langres)主教拥有整个郡;图尔的圣马丁修道院统治了2万农奴;博洛尼亚主教拥有2000座庄园;洛尔什修道院也是如此;西班牙拉斯·胡尔加斯(Las Huelgas)修道院拥有64个镇区。约1200年,教会在卡斯提亚拥有1/4的土地;在英格兰有1/5;在日耳曼有1/3;在立窝尼亚有一半。然而这些仅是不确切的估计。这样的累积引起各国政府的嫉妒而使教会成为众矢之的。查理·马特没收教会的财产以资助其战争。“虔诚者”路易立法反对剥夺立遗嘱人子嗣的继承权而赠予教会的遗产。日耳曼的亨利二世剥夺许多僧院的土地,说他们宣誓守贫;一些英格兰的永代让渡法规限制立契约将产业让与教会团体。爱德华一世从英格兰教会征收其财产的1/10(1291年),而在1294年征其税收的一半。在法兰西,对教会财产的课税,始于菲利普二世,圣路易维续,至菲利普四世乃告确立。工业和商业发展之后,货币增殖,物价上涨,僧院和主教区的所得,由于大部分来自封建捐税,以往根据低物价水准所定,而今又难再提升,因此不但无法供其挥霍,而且不足以维持生活。约1270年,大部分的法兰西教堂和僧院都债台高筑,他们从银行家手中以高利贷款应付国王的榨取,造成13世纪末,法兰西建筑衰退。

教会的财政-罗马天主教(1095—1294)

由于教皇向主教区征收他们财产及税收的捐税,起先为资助十字军,后来为支付教皇座堂日益增加的费用,使主教区更加穷困。当教皇辖区扩大及其功能益趋复杂时,开辟新的财源成为必要。英诺森三世在1199年指示所有主教每年送其收益的1/40给“彼得座堂”(“See of Peter”)。所有在教皇直接保护下的僧院、女修道院及教会均被课税。新选出的主教必须缴纳“一种教会职禄献金”(annate)——理论上是第一年收入的全部,实际上为一半——给教皇作为其批准任命的费用;领受大主教披肩,被要求缴纳更大的金额;并要求所有基督教家庭每年缴纳1便士给罗马主教座堂作为向教廷的献金(Peter’s Pence)。通常,诉讼费也送给教廷。教皇要求享有权力,以使某些案子不受宗教法拘束。如,为了某些政治目的,而允准近亲通婚;对于这种特例,通常都需要收法律程序费。教皇从那些领受赎罪券和到罗马朝圣者的手中,收到一笔相当可观的金钱。据估计,1250年教廷的总收入比当时所有欧洲君主们的岁入总和还要多。1252年,教皇从英格兰收到3倍于英格兰皇室的钱款。

教会的财富与其职权的大小成正比,其财富也是当时异端邪说产生的主要原因。布雷西亚的阿诺德宣称,任何教士或僧人,死时如果还拥有财产,他一定会下地狱。鲍格米勒派、韦尔多派、巴塔里亚派及清洁派则领头谴责基督的门徒拥有财产。13世纪,一本很畅销的讽刺作品《银马克福音》(Gospel According to Marks of Silver)在开头便说道:“在那些日子,教皇对罗马人说:“当‘人子’降临为我们的王时,他首先会说:‘朋友!你为何到这里来?如果他什么都没给你,那你就将他丢到外面黑暗之处去。’”在当时各种文学作品——寓言集、英雄颂、《玫瑰传奇》及流浪学者、抒情诗人、但丁的著作,甚至僧院的编年史家的诗文中,我们都能发现对教会的贪婪或财富的控诉。英格兰僧侣马修·帕里斯谴责英格兰和罗马高级教士唯利是图的行为,称他们“靠着基督的遗产而过奢华的生活”。罗马的休伯特是多米尼克教派的领导人物,写道:“赦罪者以贿金贿赂教会法庭的高僧。”另一个神父佩德罗·康托尔(Petrus Cantor)说有一些神父出售弥撒曲或晚祷诗,坎特伯雷的大主教贝克特斥责教皇法庭进行交易,并引亨利二世所言,夸称已收买整个红衣主教团。在历史上,每一个政府都被控诉贪污腐败,这些控诉,部分是事实,而部分是因某些骇人听闻的案子而夸大其词,有时却引发了革命的怒吼。那些用他们来之不易的积蓄建筑圣母堂的教区居民,也会愤而抗议教会聚敛的习性,有时甚至会杀害一个怙恶不悛的神父。

教会本身也批评教士们的蓄财行为,并且极力希望能控制教会全体人员贪得无厌及奢侈的习性。成百的神职人员,上自圣彼得·达米安、圣贝尔纳、圣方济各及维特里(Vitry)的红衣主教,下至一般普通僧侣,都努力缓和这些天然的恶习。主要是从这些教会改革家的著作,我们才知道那些人类的恶习积病。有十余个的教团以身作则来倡导改革。教皇亚历山大三世及1179年的拉特兰会议定罪那种借施浸、临终涂膏或主持婚礼而索取费用的行为。格列高利十世1274年在里昂召开的全基督教教会会议,明确地采取措施以改革教会。在这一时期,教皇本身也表现出不好奢华,而致力于令人精疲力竭地工作以赚取生活所需。这正是精神事业的悲剧,无组织则凋萎;有组织又因其物质上的需要而败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