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情感之间的辩证关系

时间:2023-11-26 01:59:03

我们已经解释了怜悯与恶意,知道它们都产生于人的想象,而这种想象又建立在如何看待被观察对象的基础之上。在对他人的观察和想象中,如果我们能直接考虑到他人的情感并深入其中的话,我们便能感受到他人的一切情感,特别是悲伤或抑郁。如果我们习惯将他人与自己的情感相比较的话,那么我们从他人那里感受到的情感将会发生一些变化。在比较的作用下,我们会因他人的悲伤而快乐,因他人的快乐而悲伤。我们会对别人的情感感同身受,是因为我们的同情在发挥作用;我们会妒忌别人的快乐,庆幸别人的悲伤,是因为比较在发挥作用。我们对他人的同情总是会与爱或柔情相伴,而对他人的恶意总是会与恨或愤怒相伴。这便是情感之间的相互混合。

很明显,我们对他人的同情与恶意会带给我们不同的感受。当我们对他人产生同情时,就会因他人遭受痛苦而心生不快;当我们对他人产生恶意时,就会因他人遭受痛苦而心生愉快。于是,同情会使我们产生恨,即因他人受难而恨;恶意会使我们产生爱,即因他人受难而庆幸。这与常理显然是相悖的,那么这一矛盾该如何解释呢?

混合情感之间的辩证关系

人类情感的转移有赖于感知与认知之间的双重关系,缺少这些关系中的任何一种,都不能实现情感转移的效果。为了认识这种双重关系,我们必须明确一点,即我们当前的感觉是不能决定某一情感性质的,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我们自始至终的感觉倾向或趋势。如果两种感知给人的感觉相似,那么它们必然是相互关联的。这便是感觉倾向或趋势在发挥作用。但是骄傲与自卑这对情感却只能成为人们纯粹的感觉,而不具备任何倾向和趋势。但爱与恨之所以会存在感知关系,就是因为它们都伴随着这种感觉倾向或趋势。

善意是伴随爱而存在的欲望,我们期待所爱之人获得幸福的欲望就是一种善意。与之相对,愤怒是伴随恨而存在的欲望,我们期待所恨之人遭受痛苦的欲望就是一种愤怒。将这种理解方式加以延伸,我们就能知道,厌恶他人遭受痛苦和期待他人获得幸福一样,它们同属于善意;厌恶他人获得快乐与期待他人遭受痛苦一样,它们同属于愤怒。由此可见,同情与善意的欲望相似,恶意与愤怒的欲望相似。也就是说,善意与同情是相关联的,恶意与愤怒也是相关联的。另外,我们还知道,善意总是伴随爱而存在,愤怒总是伴随恨而存在。通过这一联结关系,我们可以特出结论:同情与爱的情感相关联,恶意与恨的情感相关联。

日常经验告诉我们,一个人出于某一动机去做某件事情时,往往也会联想到其他动机,如利益动机、荣誉动机、责任动机等,从而加强他做这件事情的决心。这样看来,同情与善意、恶意与愤怒作为相互关联的情感,它们相互混合、难以区分便不足为怪了。

我们再来做另外一项实验:假设两个人是同行,恰巧也要在同一个小镇发展本行业,但是这个小镇只能容纳一个人。显然,这两个人中只能有一个获得成功,其中一人的利益得到维护,另一个人的利益必将遭受损害。那么,如何使这两个人都能在小镇生活下去呢?我认为最好的答案是两人以共同的事业为目标,彼此建立合作关系。两人合作后,他们便成为了利益共同体,在利益上会同进同退,要么同时获利,要么同时遭受损失。显而易见,利益的对立必然会使竞争双方互生恨意,而利益的联合必然会使合作双方互存爱意。

需要说明的是,生意合伙人之间的爱并不是来源于他们之间的亲密关系,多数情况下,他们既不是兄弟,也不是父子。从形式上说,生意伙伴与一个人的关系和竞争对手与一个人的关系是一样亲密的。因为这个人会因生意伙伴的快乐而快乐,因生意伙伴的痛苦而痛苦;还会因竞争对手的快乐而痛苦,因竞争对手的痛苦而快乐。可以看出,生意伙伴和竞争对手都能引起这个人的情绪变化,从这一点来说,我认为这个人与其他两者的关系是一样亲密的,只不过后者所引起的情绪与前者所引起的情绪相反而已。

我们可以在日常交际中发现,一个人不管出于何种动机施善于人,他的心中必定存在着爱意和善意;同样,一个人在伤害他人时,不仅他自己心中存有对他人的恨意,还会激发他人对他的恨意。这里有一个反对意见需要予以解释说明。我在前面的论述中已经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人们会通过权力与富贵、贫穷与卑微等方面的差距相应地产生爱与恨的情感。而事实上,这些方面的差距并不会直接使我们产生原始的苦乐感,它们是借助同情发挥作用,使我们间接地产生了愉快或不快的感觉。在同情的作用下,当我们看到别人的快乐时,便会产生爱的情感;当我们看到别人遭受痛苦时,便会产生恨的情感。在解释同情与恶意的情感作用时,我们遵循了这样一个准则:我们当前的感觉是不能决定某一情感性质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我们自始至终的感觉倾向或趋势。正是这一原因使我们对他人痛苦的同情产生了爱,也正是这个原因使我们与他人的利害关系建立了联系,并产生了相应的感觉。在这种相应的感觉中,我们的同情、爱以及善意等发挥出了同样的影响力。通过这样的准则,我们可以发现,对他人痛苦的同情不仅会使我们产生好感和爱意,还可能产生除此之外的其他情感。

我们知道,情感转移的原因一般有两个,一是认知与感知之间的双重关系,二是根据不同准则产生的两个欲望在方向上具有一致性。我认为,由于第一种原因,当我们对他人痛苦的同情变得微弱时,我们便会产生恨或鄙视;由于第二个原因,当我们对他人痛苦的同情变得强烈时,我们便会产生爱或柔情。

总体来说,同情的作用并非一瞬间的事情,有时候它也可以发挥持续的作用。同情所发挥的作用往往是伟大的,因为我们可以借助同情产生不同于以往的快乐和痛苦,这些快乐和痛苦是他人不曾意识到的,也是他人无法通过想象预料到的。面对一个正要被一条毒蛇袭击的睡在田野里的陌生人,我会因为同情的作用而对他所处的悲惨境遇产生极大的关切,这种关切之强烈甚至可以驱使我奋不顾身地前去拯救他。我认为,同情可以转化为感知的活跃的认知。当我们观察到他人不幸的遭遇时,这种认知是鲜活且生动的,它使我们身临其境、感同身受。然后,我们又会从这种认知中体会到一种前所未有的苦乐感。然而,我们十分清楚,这种存在于当前的苦乐感既不是属于我们自身的产物,也不是真实存在于他人身上的东西,它是由一种认知转化而来的感知,或者说,它只是同情作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