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并非来自理性或认知之间的比较,我们只有凭借自己的感知或情绪,才能真正发现是非善恶之间的区别。由此可见,我们对是非善恶的判断都是源自我们自己的知觉。而人的所有知觉不是感知就是认知,因此,只要排除其中的一个,我们就能对道德有一个更进一步的了解。
道德是怎样产生的呢?有人说道德是我们判断出来的,我却说道德是我们感受到的。事实上,我们对道德的感受是微弱的、温和的,这种情绪的特点决定了我们时常会将这种感受误认为认知。人类在日常生活中总是喜欢将具有相似关系的事物看作是一样的,而我们对道德的错误理解也正缘于此。
我们说道德源自感知,那么,这种道德感知的本质是什么?道德感知作用在我们身上的方式又有哪些?对于这些问题,我认为不应迟疑太久,而应直接给出相关的结论。在这些问题上,我的结论就是:但凡是对善的感知都是令人愉快的,只要是对恶的感知都是令人不快的。现在,我们可以尽可能地展开自己的想象,并思考在所有想象的情境中,我们是否会有这样的感受:对于那些慷慨而尊贵的行为,我们一贯能感受到它们的美好;而对于那些残忍的、忘恩负义的行为,我们则一贯能感受到它们的可耻。事实确是如此,我们很难对自己的那些表现进行反驳。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比如与自己所爱或所尊重的人相处时,我们就会感到无比的满足与快乐;当被迫与自己所恨或所蔑视的人相处时,我们又会感受到无比的恐惧和厌恶;我们可以轻易地从一本小说或一部喜剧中找出善之快乐和恶之痛苦的例子。
现在,我们对如何区别道德上的善恶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即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善恶给我们带来的不同感受来区分它们。那么,借助这种结论,我们是否能解开有关道德区别的所有谜团呢?我认为答案必定是肯定的,只要我们能指出,在什么样的准则下,对某一对象的观测可以给我们带来快乐或痛苦,我们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我们会对一些对象予以赞美,而对另一些对象予以责备了。我们之所以会说某个行为、某个情感或某个对象是善的或恶的,是因为我们在观察它们时感受到了一种快乐或痛苦。由此可以推知,只要能解释清楚那些使我们快乐或痛苦的原因,我们就能解释清楚道德上的善恶。善的感觉是一种满足感,它能带来赞美和爱慕;恶的感觉是一种不快感,它会带来责备和厌恶。
为了细致地区分什么善、什么是恶,我们有必要做进一步的说明。如果有人根据我的论述推出这样的结论,即一种性格使人愉悦,所以它是善的,那么他就大错特错了。事实上,不是因为一种性格使人愉悦,我们便推知它是善的,而是因为我们可以利用某种方式感受它使人愉悦,所以才感觉它是善的。
要建立一种永恒的、富有理性的是非标准是不可能的,我们已经在之前的论述中驳斥了建立这种哲学体系的想法,而根据现在所论述的内容,我们也同样能对这种哲学体系进行驳斥。我们的快乐与痛苦决定了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也就是说,道德上的善恶是由我们的感觉产生的。这样一来,不管是有无生命的还是有无理智的物体,只要它们能够给我们带来快乐感和痛苦感,那么它们都可能存在道德上的善或恶。虽然前后两种反驳方式相似,但我不得不承认,在当前的情况下,我们的反驳方式远没有前一种反驳方式有力量。
我认为这主要是由两种原因决定的。首先,很明显的一点是,无论是愉悦还是痛苦,都只是我们所能感受到的不同感觉而已。如果仔细分析这些感觉,我们就会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着某种薄弱的相似关系,有时我们可以用不同的抽象名词来表示同一种感觉,比如高兴和愉快、悲伤与悲痛、喜欢与喜爱等。相应地,不同的事物也可能给我们带来同一种感觉,比如一首优美的曲子可以使人感到愉快,一瓶陈年佳酿同样也可以使人感到愉快,这两种不同的事物都能使我们感受到美好,而这种美好是由我们对这些事物产生的愉快感决定的。
根据以上的内容,我是否可以说曲子是美味的,或者酒是合拍的呢?据此,我们又引出另一个话题:虽然不同的物体有时都可以使我们产生愉悦感,但是这两种愉快感的程度却不一定相同。例如,一个无生命的物体和一个人的性格都可以使我们产生满足感,但是这两者给我们带来的满足感却存在着程度的不同。虽然同类的感觉可能相差不大,但足以让我们对情感做出取舍。我们大多数时候都很清楚自己更倾向于哪一种感觉或情绪,因为感觉程度可以帮助我们区别情绪之间微弱的不同。也正是因为这种感觉程度的不同,我们将善的归为一类,将恶的归为一类,不使它们产生混淆。那些能引起我们赞美或责备的情绪,并不一定是从人们的性格与行为中产生的快乐与痛苦的情绪。例如,有些人可能是我们的敌人,虽然他们会给我们带来损失和伤害,但我们也有可能因为他们身上的某些优秀品质而对他们产生敬佩和尊重的情感。对我而言,在这种情况下,对他人性格的观察是一种不涉及任何利害关系的观察,这种观察会给我们带来一种感觉,也可以说是一种情绪,这就是道德上善或恶的由来。这里,我们提到了“没有利害关系的观察”,而实际上还存在着“拥有利害关系的观察”,前者可以给我们带来道德上的情绪,后者却不能。然而,后者所带来的情绪常常被人们误认为道德上的情绪,这就是我们容易对道德形成错误判断的根源。
面对我们的敌人,我们会毫不犹豫地认为他们是邪恶的,似乎只有这样才能证明我们本身是正义的化身。我们总是站在自己的角度,通过利益关系的观察,评判出我们的敌人在道德上的是卑贱和低下的。但是,这种行为始终无法改变这样一个事实:情绪本身具有自我分辨的特性,可以实现自我区分,一些程度上的变化就能使它们清楚自己身处哪个阵营。一个性格良好、判断敏锐的人有可能不受利害关系的影响,从而客观地评判敌人在道德上是善还是恶的。
然而,我们的情感冲动却总是使我们站在自身的角度看问题。比如听到敌人的声音时,我们很难将它与美妙的音乐联系在一起。但是,当一个人拥有足够的控制力时,他就可以将真实的感受与带有偏见的感受区分开来,然后给予敌人一个实事求是的道德上的评价。
第二个决定我们现在的反驳方式远没有前一种反驳方式有力量的原因是情感体系中快乐和痛苦的另一个重大区别,即人类与非生命物体的区别。我们前面的实验已经证明,一个人如果与情感对象存在关系,同时又产生了独立于情感的感觉,那么这个人就会通过想象激发出一些间接的情感,比如骄傲与自卑、爱与恨等。道德上的善恶与情感一样,也与这些条件有关。善恶必定发生在一定的对象之上,不是你我,就是他人,同时,善恶发生之时,必定会激起一定的愉快和不快感。这就决定了善恶必定也会带来骄傲与自卑、爱与恨等情感,这些情感会将人类的痛苦和快乐与那些无生命物体区分开来,而前提条件是我们人类与这些无生命物体没有任何关系。那些由快乐与痛苦间接产生的骄傲与自卑、爱与恨等情感,其实才是善恶对人类心灵产生的最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