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3年2月12日《逃奴法案》

时间:2023-11-28 07:09:01

1793年2月12日《逃奴法案》 Fugitive Slave Act

1793年2月12日《逃奴法案》

美国政府决定惩罚帮助奴隶逃亡的行为

美国宪法明确规定了蓄奴的权利,且奴隶主有权重新占有逃往别州的奴隶,但没有建立捕捉逃奴的机制,且帮助奴隶逃亡并不犯法——《逃奴法案》填补了这一漏洞。

美国独立前各州曾达成协议归还逃亡的奴隶。十八世纪九十年代初,名为约翰·戴维斯(John Davis)的奴隶从蓄奴州弗吉尼亚逃到实行废奴主义的宾夕法尼亚,引发纠纷。三名弗吉尼亚人来到宾州捉回了戴维斯,而宾夕法尼亚州长托马斯·米夫林(Thomas Mifflin)以绑架为由要求引渡戴维斯,遭到弗吉尼亚州长拒绝。

乔治·华盛顿总统于1793年2月12日签署了《逃奴法案》,规定联邦地区法官、巡回法官或地方法官有权对逃奴的身份作出判决。法案将协助奴隶逃亡规定为犯罪行为,并催生了专门抓捕逃奴的产业。联邦法律中确认奴隶主的权利激起北方各州的反对,自由州纷纷出台地方法律阻碍《逃奴法案》的施行,赋予被控的逃奴更多的合法权利。同时秘密的自由之路、“地下铁路”网络形成,帮助奴隶逃往北方自由州和加拿大。

“……或在本州内保护犯罪的逃亡者、仆人或奴隶。”

《逃奴法案》第4条,17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