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观-《旧约》入门

时间:2023-12-05 13:39:02

价值观

契约法典的律法反映了一个等级分明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之中,男性作为丈夫和父亲是一家之主,对于其家庭成员有绝对的权威。男性可以操控女性,尤其是女儿。女儿可以被卖为奴隶,而其价值取决于是否是处女。如果未婚的女儿被人引诱而发生关系,那么引诱者就必须给予其父亲一定的赔偿,所赔偿的实际上就是女孩因为失贞而损失的价值。

价值观-《旧约》入门

奴隶制在该社会中也是被认可的。律法对于如何处置奴隶有严格的规定,有些条款非常专横,例如,奴隶主如果殴打自己的奴隶致其当场死亡的要受到惩罚,而殴打后一两天内才死亡的则免受惩罚(出21:20–21)。有些律法甚至十分残忍,比如奴隶在特定的为奴期间(为奴很可能是一种偿还债务的方式)的孩子在其为奴期满获得自由后仍须归奴隶主所有,如果奴隶不愿离开家人,可以自愿终身为奴(出21:2–6)。另一些规定在我们看来则相对文明,比方如果奴隶被主人虐待了,则主人需要释放这个奴隶(出21:26–27),当然前提是在奴隶制社会。

邻舍关系构成了该社会主要的横向关系(出21:14;22:7–8,10–14,26–27)。正如神圣法典所言:“你要爱邻舍如爱自己”(利19:18)。以色列法律中的邻舍意指以色列同胞,不一定是住在附近的人。与邻舍相区别的是陌生人或者(住在本地的)外族人,他们不是这个以色列族群中的正式成员,但仍然拥有一些权利,比如在安息日休息。关于异族人的(和其他法集中关于奴隶的)律法反复提到以色列民在埃及的经历:“不可欺压寄居的,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作过寄居的,知道寄居的心”(出23:9)。这一规定其实就是在效法上帝:以色列民当纪念在埃及的经历,不单单要体谅那些处境相同的人,还要以上帝待以色列民的方式待他们。因此,神圣法典也命令道:“和你们同居的外人,你们要看他如本地人一样,并要爱他如己……”(利19:34)。

先知还强调了对于弱势群体的义务。弱势群体包括居民中的外族人,穷人,还有缺少男性保护者的群体——寡妇和无父的。“无父的”常常被译为孤儿,但这种译法模糊了父权社会结构,因为圣经律法中孤儿的定义就是没有父亲的儿童。

《出埃及记》中有这样的律例:“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出21:15, 17)。“父母”并提突出了母亲的地位,对父权主导的社会或许能起到平衡作用。“打父亲的,必要把他治死”,如此表述在父权社会的环境下倒也在意料之中,但此处的确将母亲也包括了进去。有趣的是,《汉谟拉比法典》中也有类似律法,二者刚好形成对比:“如果儿子打了父亲,应该砍去他的手。”这里只提到了父亲,对母亲只字未提,但惩罚较圣经律法却减轻了许多。

在律法赐予以色列民之后,“约书”就正式生效了(出24:7——“契约法典”一名也由此而来),他们为此举行了一个仪式,以血立约。那么到底什么是“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