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狱-大清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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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狱

文字狱系指以语言、文字治罪于人。文字狱并非清代独有,但清代所发生的文字狱超过以往任何一个朝代。

庄氏明史狱。

顺治十八年(1661年)春,庄氏明史案发。庄氏系浙江湖州南浔富户,素以诗书传家,父子两代就出了九位才子,人称庄氏九龙。九龙中以庄廷镜才华出众。庄廷镜年纪尚轻即双目失明,遂立志效法失明而著《国语》的左丘明。故明大学土朱国桢(万历十七年进土,卒于崇祯五年)的子孙亦住南浔,朱国桢在世时曾著《皇明史概》,该书《列朝诸臣传》未刊行。清初朱氏家族已经败落,便将先人手稿出售,庄廷镜便以一千两银子的高价买下这部分未刊手稿,并延请名士茅元铭、吴炎、潘柽章等十几人对原稿进行修改,且增补天启、崇祯两朝,其书名曰《明史辑略》。

《明史辑略》一书于顺治十七年(1660年)刊行,庄廷镜在此之前已去世。经庄廷镜之父庄允城、岳父朱佑明的全力支持,该书才得以刊行。庄廷镜是站在故明的立场上,来叙述明清鼎革这一历史巨变的,故在述及清王朝在关外时期的历史时,不用“天命”、“天聪”、“崇德”年号;明亡后仍以“弘光”、“隆武”、“永历”为正朔;在写到明军败于清军时则“拊髀捶胸,泣数行下”(该书杜松传附论)。《明史辑略》刊行不久,庄家就屡屡遭到好事之徒的敲诈勒索。

未几,名列该书参校的查继佐、陆圻、范骧向浙江按察使衙门递呈稿,声明并未参与《明史辑略》一书参校,庄允城未经本人许可即将姓名写上。在当时,许多书籍为扩大影响,在刻印时多将名士列入参校。查、陆、范都是海内名士,他们向衙门递呈稿一事愈发引起人们对该书的关注。

湖州府学教授赵君宋风闻呈稿之事,特购一部《明史辑略》,从中摘出数十条犯忌之处,向庄家敲诈。庄允城遂通过疏通湖州分守道官员张武烈等将此事压下。赵君宋此举又引发起因贪入狱、援赦开释的原浙江粮道李廷枢的贪欲。李廷枢亦购买《明史辑略》一部,送给正担任湖州知府的门生陈永命,以求其分敲诈之银。庄允城风闻此事,立即把数千两白银送至陈永命处,陈将银两独吞,遂令人将该书书板劈毁。李廷枢未遂初愿,又与儿女亲家——因贪入狱、援赦开释的前归安知县吴之荣商议,二人便向庄允城、朱佑明家敲诈,因庄、朱两家不肯就范,吴之荣便到省城向驻杭州将军柯奎告发庄氏私著逆书。庄允城很快就把巨额银两送至柯奎处,柯奎便以“武职衙门,不便与闻”为借口而将《明史辑略》退还吴之荣。吴之荣遂又前往北京,将此案告到刑部衙门。

康熙二年(1663年)五月,刑部对庄氏明史案判决如下:对已故庄廷镜、董二西(名别参校)、庄允城(死于刑部大狱)开棺戮尸;名列参校的茅元铭、吴炎、潘柽章、吴之镕、吴之铭、吴楚、吴心一、李仍焘、严起云、唐元楼、蒋麟征、韦全佑、韦全祉及庄廷钺之弟庄廷钺、为该书署名作序的李令晰、出资刻书的朱佑明均被凌迟处死;庄、朱两家子弟十六岁以上者全部处死;该书的刊印者、出售者、收藏者全部处死;湖州原府学教授赵君宋因家中有一部《明史辑略》以私藏逆书论处;案发前三个月抵任的湖州知府谭希闵及上任不满半个月的训导王兆桢以渎职论绞;前任知府陈永命在案发后虽已自杀,仍被开棺戮尸;陈永命之弟陈永赖(时任江宁知县)、柯奎的幕僚程维崧均因明史案牵连被处死。在庄氏明史案中丧命者,共七十余人。吴之荣不仅得到庄、牛两家一半家产的奖赏,且被破格起复,任右佥都御史。

《南山集》狱。

康熙五十年(1711年)十月十二日《南山集》案发,都察院左都御史赵申乔疏劾翰林院编修戴名士“前为诸生时私刻文集,肆口游谈,倒置是非,语多狂悖;今身膺恩遇,叼列巅斜,犹不追悔前非,焚削书板”,“仰祈敕部严加议处”。

戴名士在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中顺天乡试,四年后中进士,殿试名列第二(即榜眼),授翰林院编修,时年五十七。戴名士在出仕之前留心明代历史,著《南山集》。《南山集》中收录的方悬成(字孝标)所著《滇黔纪闻》,详细记述了南明永历时期的历史。方悬成在顺治丁酉科场案中流徙宁古塔,康熙改元后赦归,游历滇黔,三藩之乱发生后逃回家乡。康熙帝误以为方悬成与参与三藩之乱的方光琛同族,故对《南山集》一案格外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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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正月,刑部把对《南山集》案的拟处上奏:“查戴名士书内,将本朝年号削除,写入永历大逆等语。据此,戴名士立即凌迟。方孝标所著《滇黔纪闻》内也有大逆等语,应判其尸骸。”戴名士、方孝标之“祖、父、子、孙、兄、弟及伯叔兄弟之年十六以上者俱拟立斩;十五岁以下者及母、女、妻、妾、姊、妹,子之妻妾给功臣家为奴,方氏族人拟发往乌喇、宁古塔”;为《南山集》作序的汪灏、方苞“俱应立斩”;为该书刻版的方正玉、尤云鄂“闻拿自首,应将伊等妻子一并发往宁古塔安插”;“编修刘,虽不曾作序,然不将书出首,亦应革职,佥妻流三千里(佥音谦,佥妻意为携妻)”。康熙对此议谕道:“案内方姓人,俱系恶乱之辈。方光琛投顺吴三桂,曾为伪相,方孝标亦为吴三桂大吏,伊等族人不可留本处也。”

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二月,康熙对《南山集》一案作如下处理:“戴名士从宽免凌迟,著即处斩;方登峄、方云旅、方世樵(方孝标子孙)俱从宽免死,并伊妻子充发黑龙江;此案内牵连人犯,俱从宽免治罪,著人旗。”受此案牵连的三百余人俱免死。

雍正朝文字狱。

雍正三年(1725年)十月十七日,汪景棋文字狱发。汪景祺系户部侍郎汪霖次子,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中举,雍正二年(1724年)赴陕西,入年羹尧幕,著《读书堂西征笔记》,对时政多有抨击,揭露陕西地方官吏“唯以刻剥聚敛,恒舞酣歌之计而已”,“上官既无善类,俗吏腹民以奉之,加征杂派,苛政日增”。在议及年号时,对“正”字多有谤言:言“正”字有“一止”之象,如正德、正统、至正等年号,均有“正”字。雍正三年九月,年羹尧被治罪,械系至京,在清查年氏府邸时,于乱纸堆中发现《读书堂西征笔记》手抄书两本,遂下令将汪景棋逮系入狱。

该年十二月十八日,对汪景祺立斩枭示;其妻子发遣黑龙江为奴;其兄弟及五服之内族人俱著革职,流徙宁古塔。

雍正四年(1726年)九月二十六日,查嗣庭文字狱发。查嗣庭,时为礼部左侍郎,出任该年江西省乡试主考。查嗣庭所出首场题目《君子不以言举人,不以言废人》;二场题目《正大而天地之情可见矣》;三场题目《有室盈止、妇子宁止》。雍正认为,查嗣庭“所出题目,显露心怀怨望,讥刺时事之意”,首场之题“显与国家取士之道相背谬”(时清朝廷实行荐举);二场出题用“正”字;三场出题用“止”字,“前后联络,显然与汪景棋语相同”;所出策论《君犹腹心,臣犹股肱”,“不称元首,不知君上之尊”雍正遂派人搜查其“寓所及行李”,“得日记二本”。查嗣庭在日记中对时政多有议论,“以翰林改授科道为可耻,以裁汰冗员为当厄”,“以戴名士之获罪为文字之祸”等等。

雍正五年(1727年)五月,对查嗣庭一案作如下判决:对已死于狱的查嗣庭“著戮尸枭示”,查嗣庭之子查淫“斩监候”,查嗣庭之胞兄查嗣瑮、查嗣庭之侄查基“俱免死,流三千里”。“查嗣庭名下应追家产,著变价,留于浙江以充海塘工程之用”。

雍正六年(1728年)十月,吕留良文字狱发。吕留良,字用晦,号晚村,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卒。生前著述甚多,著有《吕用晦》文集,中心思想为“严华夷之辨”。湖南郴州永兴人曾静在应试途中见到吕留良的著作,遂遣其门生张熙(衡州人)到吕留良家乡购买此书。时吕留良已故去,吕留良之子吕毅中、吕留良之门生严鸿逵、沈在宽等,向张熙提供吕留良的著作。雍正即位之初,清统治集团内部矛盾激烈,康熙第八子胤禩、第九子胤禟、第十四子胤禵相继被治罪,曾静认为有机可乘,派遣张熙前往陕西投书川陕总督岳钟琪,劝其举兵反清,并列举雍正有弑父篡位、杀兄屠弟之罪。岳钟琪遂将张熙逮系,严刑讯问,张熙宁死不招。岳钟琪假意与张熙盟誓,张熙中计,把曾静、严鸿逵等人的情况告之岳。雍正根据岳钟琪奏报所提供的线索,令各省将上述人一一逮系。

雍正认为,曾静、张熙之所以“犯弥天大罪”皆“因轻信吕留良邪说,被其蛊惑”,故在处理此案中,坚持严惩吕留良之子、吕留良之门生。雍正十年(1732年)十二月,雍正令对吕留良、吕葆中父子“戮尸枭示”,对吕毅中“斩立决”,其家产“令浙江地方变价,充本省工程之用”。对死于狱中的严鸿逵“戮尸枭示”;对沈在宽“斩立决”;吕留良之门生房明畴、金子尚“杖一百,佥妻流三千里;陈祖陶、沈允怀、沈成之、董吕音、李天维、费定原、王立夫、施子由、沈斗山、沈惠侯、沈林友“杖一百”。吕氏、严氏以及吕氏弟子黄补茬(本人已死)的家人俱发往宁古塔为奴;刻印吕留良著作的车鼎丰、车鼎贲以及私藏吕留良著作的周敬舆等人俱处以斩监候。只有曾静、张熙师生被免罪开释。

乾隆朝文字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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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朝文字狱迭起,数量之多空前绝后,诗文中若不慎有“明”、“清”、“南”、“北”、“壶”(与胡谐音)均可能招致杀身之祸。

乾隆二十年(1765年)胡中藻诗狱发。胡中藻官至内阁学士,其所著《坚磨生诗钞》因有“一世无日月”、“一把心肠论浊清”、“斯文欲被蛮”、“老佛如今无病病,朝门闻说不开开”等诗句而被处死,与胡中藻唱和的鄂昌(已故大学士鄂尔泰之侄)赐自尽。

乾隆二十二年(1767年),彭家屏(曾任河南布政使)、段昌绪(生员)因收藏明季野史《潞河纪变》、《豫变纪略》、《南迁录》、《酌中志》等书被处死。

乾隆三十二年(1777年),蔡显《闲闲录峙狱发,其诗集中因有“风雨从所好,南北杳难分”等犯忌字样被处斩立决。蔡显之子蔡必昭处斩监候;其妾朱氏、朱氏所生幼子以及蔡显门生闻人卓、刘朝栋、吴秋渔等二十四人均遭流徙。

养心殿东阁垂帘听政乾隆四十二年(1787年),王锡侯因所编《字贯》(即字典),凡例中直书圣祖、世宗庙讳被解京治罪,处斩立决。此狱之后,有清一代无人再敢编纂字典。

乾隆四十三年(1788年),已故徐述夔因所著《一柱楼诗》中有“大明天子重相见,且把壶儿搁半边”、“明朝期振翮,一举去清都”等句,致使其孙徐食田、徐食书以及该诗集的校对者徐首发、沈成濯均被处死;徐述夔及其子徐怀祖被开棺戮尸。

乾隆四十四年(1789年),冯王孙、沈大绶、石卓槐、祝庭铮等狱,相继发。

冯王孙所著《五经简泳》中有“飞龙大人见,亢悔更何年”之旬,谓有复明削清之意,将冯王孙凌迟处死;冯王孙之子冯生梧、冯生桐处斩立决;冯王孙之妻、儿媳、孙给功臣家为奴。

沈大绶生前著《硕果录》、《介寿辞》。其子沈荣英谓书内有悖逆之语,持书自首。乾隆认为沈荣英自首并非出于真心,令将沈荣英及刻书之人陈湄、江苏斩立决;沈大绶的兄弟子侄共九人一并处死;收藏书板的庄老满被处斩;沈大绶之妻、媳、孙俱给功臣家为奴;沈大绶本人被开棺戮尸。

石卓槐因所著《芥圃诗钞》中,因有“大道日以没,谁与相维持”、“衣冠都作金银气”等句,诏凌迟处死;妻、子给功臣家为奴;列名参校的蒋业晋、曹麟开发往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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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庭铮生前所编《续三字经》有“发披左,衣冠更,虽华夏,遍地僧”之句,诏开棺戳尸;其孙祝浃等五人处斩。

乾隆四十五年(1790年)戴移孝、戴昆父子因所著诗集内有“长明宁易得”、“短发支长恨”等句,诏开棺戮尸;戴氏孙戴田霖、曾孙戴世道、戴世德、戴世法均被处死。

乾隆四十六年(1791年),有卓长龄、尹嘉淦、程明梗之狱。

卓长龄生前所著《高樟阁诗集》中有“可知草莽偷垂泪,尽是诗书未死心”,“楚衽乃知原尚左,剃头轻卸一层毡”等句,被人告发,诏开棺戮尸;其孙及曾孙五人被处死。

尹嘉淦,官至大理寺卿,因自称古稀老人,与御制古稀说相同,按大不敬罪处死;程明梗则因给郑友清的寿文中有“绍芳声于湖北,创大业于河南”(郑友清本湖北人,在河南发家)被人告发,程明禋被凌迟处死;其弟程明珠斩立决;妻子给功臣家为奴;其门生均杖八十。

乾隆四十八年(1793年),李一、乔廷英之狱发。

李一的《糊涂词》中有“天糊涂,地糊涂,帝王师相无非糊涂”之句,被乔廷英告官;乔廷英的诗中亦有“千秋臣子心,一朝日月天”、“壮士终当营大业”等句。二人均被凌迟处死;两家子孙五人被斩;二人之妻、媳均给功臣家为奴。

在乾隆的统治下,文网之密超过以往任何一个朝代、任何一个历史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