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单中入院记录的内容要求-《最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解读》

时间:2023-09-08 19:59:02

第一节入院记录的内容要求及书写格式

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人院记录、

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人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人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病历单中入院记录的内容要求-《最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解读》

一、入院记录的内容要求

(一)患者一般情况

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实足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急危重症患者应记录到分钟)、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

(二)主诉

1.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2.主诉应围绕主要疾病描述,简明精练,一般不超过20个字,能导出第一诊断。

3.主诉一般用症状学名词,原则上不用诊断名称或辅助检查结果代替。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疾病已明确诊断,住院的目的是为进行某项特殊治疗(如化疗、放疗)者,可用病名,如白血病1年,入院第4次化疗。一些无症状(或体征)的临床实验室、医学影像检查异常结果也可作为主诉,如查体发现心脏杂音3天;发现血糖升高1个月。

4.主诉症状多于一项时,应按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分别列出,一般不超过3个。例如“发热4天,皮疹1天”。在描述时间时,要尽量明确,避免用“数天”这种含糊不清的概念。急性起病、短时间内入院时,主诉时限应以小时、分钟计算。

(三)现病史

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1.发病情况: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急、前驱症状、可能的原因或诱因。

2.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的先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

3.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

4.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及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以示区别。

5.发病以来一般情况: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的精神状态、睡眠、食欲、大小便、体重等情况。

6.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书写现病史时应注意:

1.现病史描写的内容要与主诉一致。

2.书写应注意层次清晰,尽可能反映疾病的发展和演变情况。

3.凡与本次疾病直接有关的病史,虽年代久远亦应包括在内。

病历单中入院记录的内容要求-《最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解读》

(四)既往史

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过敏史等。

书写既往史时应注意:

1.与本次疾病无紧密关系,且不需治疗的疾病情况应记录在既往史中,仍需治疗的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予以记录。

2.对患者提供的诊断、手术名称、过敏药物需加引号(“”)。

3.手术外伤史应写明因何种疾病做何手术、手术日期、手术结果,外伤日期、部位、程度、诊疗及结果等。

4.食物或药物过敏史应写明过敏原名称、发生时间、程度等。

(五)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

1.个人史记录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及有无烟、酒、药物(用量及年限)等嗜好,职业与工作条件及有无工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有无冶游史。

2.婚育史、月经史婚姻状况、结婚年龄、配偶健康状况、有无子女等。女性患者记录初潮年龄、行经期天数、间隔天数、末次月经时间(或闭经年龄),月经量、痛经及生育等情况。

3.家族史包括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无与患者类似疾病,有无家族遗传倾向的疾病。如已死亡,应记录死亡原因及年龄;如系遗传病,应至少询问记录三代家庭成员,可画家系图谱表示。

(六)体格检查

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黏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书写体格检查应注意:

1.应全面查体,不能遗漏上述内容。心界及某些阳性体征(如肝脾大、明显的腹部包块等)必要时用图表示。

2.必要时检查记录肛门直肠、外生殖器。

3.与主诉、现病史相关的查体项目要重点描述,且与鉴别诊断有关的体检项目应充分记录。

4.体检中不能用病名或症状学名词来代替体征的描述。如不可在体检中写“胸骨后进食时疼痛明显”等。

5.记录准确,用词不能模棱两可。如不可描述为“心浊音界扩大不明显”、“肝脾触及不满意”等。

(七)专科情况

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眼科、耳鼻咽喉科等专科需写专科情况,主要记录与本专科有关的体征,体格检查中相应项目不必书写,只写“见专科情况”。专科检查情况应全面,详细记录与诊断及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及阴性体征。

病历单中入院记录的内容要求-《最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解读》

(八)辅助检查

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做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做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及检查编号。

辅助检查包括血、尿、粪和其他检验、检查项目,如X线、CT、磁共振、心电图超声波、肺功能、内镜、血管造影、放射性核素等特殊检查。

我省实行辅助检查结果互认制度,执行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卫医字[2006]32号)。凡被列入全省临床检验“一单通”名单的临床实验室被认可专业的检验项目报告,未超出该检验项目周期性变化规律所允许的时间,在不影响正常诊断治疗,检验单据或复印件又能随同病历保存的情况下,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对其予以认可,检验报告复印件可存入病历作为诊疗依据,病历评价和质控不得将其列为缺陷病历。对于影像学检查,凡拍摄部位正确、影片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的X线片以及CR、CT、MRI、核医学成像(PET、SPECT),患者病情稳定未出现异常变化的不应重新拍片,可根据该影像学资料作出诊断结论,存入病历。

(九)初步诊断

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的诊断。

书写诊断时,病名要规范,书写要标准。书写全面,选择好第一诊断,分清主次,顺序排列,一般是主要的、急性的、原发的、本科的疾病写在前面,次要的、慢性的、继发的、他科的疾病写在后面;并发症列于有关疾病之后,伴发症排列在最后。不要遗漏不常见的疾病和其他疾病的诊断。

诊断应尽可能包括病因诊断、病理解剖部位、病理生理诊断、疾病的分型与分期、并发症的诊断和伴发疾病诊断。有些疾病一时难以明确诊断,可用主要症状或体征的原因待诊或待查作为临时诊断,如发热原因待查、腹泻原因待查、血尿原因待查等,并应在其下注明可能性较大的疾病名称,如“发热原因待查,肠结核?”

(十)医师签名

由书写入院记录的经治医师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