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定律的心理学解释

时间:2023-12-13 11:29:03

当我们得知定律的联结时,定律的发现便变得十分重要了。感觉和刺激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重要的关系,因为它的知识使得我们在心理学历史上第一次将准确测量的原理应用于心理量值上。但是,除非我们知道感觉或把刺激转化为感觉的器官具有哪些特性,也即定律具有其基础,否则,这种测量是不会具有其合适价值的。这种关系是被神经系统中的过程物理地引起的吗?或者它是被心灵的本质精神地引起的?或者,它表达了由外在世界和内在世界引起的外在世界和内在世界的相互关系?总之,它是根据心理物理学来解释的吗?

韦伯定律的心理学解释

通常认为,我们的规律只具有生理学的意义。作为刺激,即使对外部的感觉器官发生作用,也必须已经达到一定的强度,如果它要在这些器官中间引起一种兴奋的话(这个兴奋过程可能在感觉神经中遇到正在增加的阻碍,特别是在中枢神经系统的器官中遇到正在增加的阻碍)。据说,这些中枢的阻碍随着增加的刺激而增强,以至于最后,在感知单一的感觉刺激的感觉中枢,刺激的量值仅与外部刺激的对数成正比吗?

然而,这种推测既没有被证明也没有被否认。我们知道,大脑中几乎没有关于刺激过程传递定律的东西。然而,再深入一步考虑,它便陷入了两种假设。关于这两种假设中的第一种假设,它将由感觉中枢的内部刺激过程与外部刺激相比较来得出,如果这样一种比较是可能的话,则前者的增加与后者的增加并不成正比,而是慢得多。根据这样一种方式,产生了依赖关系的对数定律。这种观点在心理过程和物理过程平行的基本原理中寻找支持,据此,感觉强度对数增长的事实要求大脑中的物理过程与感觉相对应,使这些物理过程像感觉过程那样运作。依照第二种假设,这种运作是刺激过程的强度在其通过中枢器官的传播过程中逐渐减弱的结果。我们很难找到能被用来证明这后一种假设的例子。无论如何,我们对中枢器官中刺激传播(例如,当刺激强度增加时反射运动的定律)的了解知之甚少。而且,我们并不认为这种假设是可能的,即使我们承认心物平行定律(law of psychophysical parallelism)对目前情况适用。认为感觉过程、感觉的理解过程以及它的比较测量过程依赖于它们的物理方面(即从一个感觉器官简单地传递到大脑的一定部位)将是一种非常粗糙的和不合适的想法。确实,不同程度的感觉清晰度和相对的注意能力是次级的感觉特征,它们在韦伯定律(Weber’s law)的任何一种解释中必须占据最重要的位置。如果对那个定律做出生理学意义的解释的话,必定存在某种物理过程与这些特征相平行。但是,如此复杂的一个特征的心理过程必须与复杂的物理伴随物相平行——通过不同中枢区域的复杂的相互作用实现这种平行。它们的方法应该公正地对待定律所表达的刺激的相对减弱和刺激强度的绝对增加这一事实。然而,即使有此可能,有关的假设也会阻止我们提出这样的问题,即发现一个生理的解释是否也是不可能的。这将不得不随着生理过程而发生,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物理过程和心理过程本身是平行的而不是相互依赖的。

后者的考虑同样反驳了我们曾提及的韦伯定律的第三个解释——心理物理学(注:是研究心物关系并使之数量化的一个心理学分支。)的解释。根据这一观点,生理的条件和心理的条件都无法满足定律的建立。它宁可被视作物理和心理相互作用的一个特殊原则,像这样一个基本定律无法作出任何一种进一步的解释。

首先,我们必须指出,想象这样一个定律的存在是十分困难的。它既不属于这个领域也不属于其他领域,而仅仅属于它们的边缘,当我们把它留在这边或那边时,它消失了。看来,这样一个假设不可避免地把我们带回到唯灵论的教条(spiritualistic doctrines),这种唯灵论的教条认为,对心理生活的事实进行解释是毫无结果的——因为身心的存在被视作两个独特的实体,它们的相互联系仅是外在的联系。因此,我们将倾向于接受这种相互影响的理论,除非我们发现一种生理的解释或心理的解释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必须记住,正是通过对感觉的心理事实的观察才发现了这个定律。所以,很自然,我们寻求对它的心理学解释。至于生理的解释,目前只能作为一个一般的假设予以保留,因为外部刺激与内部刺激的关系(像定律所表达的那样)仍然只是以心物平行论为基础的一个假设,没有办法予以证明。事实上,随着我们讨论的深入,我们将会看到,使我们的定律成为一种心理学解释的观点已为我们心理生活的许多其他现象所支持。一种心理学的价值由其实际的普遍性来确定。不仅如此,我们也能表明它对一定的心理条件的依赖。

首先,定律告诉我们的仅仅是这样一个问题:我们的感觉提供不了绝对的量度,而仅仅是相对的量值;或者,换句话说,我们只能通过比较来估计量值。如果对神经压力的一个刺激从强度1增强到,这与一个刺激从强度2增强到是一样的。如果我们在不知这两个刺激过程的绝对强度的情况下比较它们的话,两者的差别是相同的。对无论什么绝对的心理量值来说,我们并不具有心理的量度。我们不能像构想一个绝对的时间量值那样构想一个绝对的感觉量值,或者像构想心理本质的其他任何一种量值那样构想绝对的感觉量值。众所周知,我们在毫无测量装置帮助的情况下,单凭眼睛去估计绝对距离时经常犯错误——尽管眼睛是估计距离差异的一种精确装置。同理,在限于自然提供给我们的方法的每一种情形里,我们只能进行相对的测量,我们只能对直接提供给我们的量值进行比较。

一般说来,我们是根据对性质上相似的感觉的参照,把它们的强度作为一个任意的感觉单位来描绘感觉测量的。我们不可能将所有可能的强度立即与另一个强度进行比较,而是将它们归诸于我们已经选择的单位。这种方法为比较的概念所排斥。首先,我们只能比较单个的事物。因此,我们不能在一个比较中容纳两个以上的感觉单位。我们先描述这些强度中的第一个强度,然后描述第二个强度,如此确定哪一个强度是更强的感觉。当我们遇到第三个感觉时,我们通过把它与已经比较过的两个感觉中的一个感觉进行比较来估计它的强度。用此方法,对我们来说,便有可能把大量的感觉带入一个连续的系列之中。我们只能通过成功地从一个感觉到另一个感觉,从一种比较到另一种比较来做到这一点。但是,如果我们不能同时比较两个以上的量值,不能同时比较三个或三个以上的量值,那么结果很明显,我们对感觉的测量是相对的,也即总是限于两个感觉彼此之间的比率测定之中。目前,尚无反对这种相对性的议论,以便认为我们能够进行新的比较,借此测量所有可能的强度。对由此获得的系列来说,仍旧是由单个的比较所组成。总之,感觉与刺激的对数关系之定律是对普遍有效的心理过程的数学表达。

但是,在我们这样说的时候,我们已经回答了我们在对感觉强度的测量进行考虑时悬而未决的问题。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越是强烈的刺激,要求对一个同样可以觉察的感觉增加的产物予以更大的增加。越是强烈的感觉要求越是强烈的刺激的运作(在相等的感觉量值基础上增加的刺激),或者越是强烈的感觉要求越是强烈的感觉的增加,如果后者是同样可以觉察的话。韦伯定律涉及感觉的相对性原则,我们对韦伯定律的参照支持了这些解释中的第二种解释。我们的比较一直是相对的。为了使一个更强的感觉量值为一个几乎很小的感觉所增强,感觉增加必须相应地增大。当位于感觉坐标不同部分的两种感觉增强处于与它们所增加的刺激强度相等的关系时,这两种感觉增强将是同样可以觉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