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大革命时期英国的立法

时间:2023-10-25 12:39:02关键词:英国的生活

英格兰的宪法是国会有效地制定法律和法院未撤销的判决的总和。凭借这些惯例,政府的全部权威操纵在君权手里(国王或王后),国会在和谐中从事立法。通常,自1688年起,君权接受国会制定的立法。没有书面文件限制国会通过其为两院愿意制定的法律的权力。上院又称贵族院,依照出生的权利和传统、无须经过选举的世俗和神职贵族组成,具有否决经下院投票通过的任何议案之权,有处理司法判决提起的上诉、弹劾政府人员、对受重刑控诉的世俗人员提起一切司法诉讼的最高法院的性质。它是贵族政体在对激进的中产阶级斗争中从事防卫行动的一座堡垒。

下院共有558名议员,牛津和剑桥两大学各2名,都柏林的三一学院1名,苏格兰45名,其余分别由40个郡和20个区由具有有限制的选举权的选举人选出,其详情十分复杂。妇女、贫民、罗马天主教、教友会、犹太人、不可知论者,及一般来说任何不能宣示对英国国教的权威和教义忠顺的人,没有选举权。总而言之,英格兰的900万人口中,有24.5万名合法的选民。因为选举是公开的,除了大地主提名的候选人外,很少人愿意支持其他的候选人。许多合法公民愿意去投票,有些选举是由领袖安排而决定的。每一区中分配的国会代表的人数是依照传统固定的,很少注意到选区中人口的消长。有些区中选民无几,却要选出一位或数位议员;而有6000选民的伦敦,只准选出4位议员;新工业中心在国会中有时竟没有代表。曼彻斯特、伯明翰和谢菲尔德没有一位议员,而康沃尔古郡有42位。不过,我们应该补充一下,在地区性事务上,许多城镇和村落拥有相当的自治权。所以,伦敦市由财产限制的选举权,可选择自己的政府及维持一个足以自傲而独立的国会。

下院中约有一半的席位由这些半公开的选举产生的议员占有,另一半则由地方或区的大财主不经竞选而提名的议员占有。这些提名在许多情形中,都由区提供给最有提名权的人提名。“在区中,换句话说,在下院中的席次,如商业中的任何货物一般,是公开买卖的,国王本人有时是区的最大主顾。”

被选的人员大概分成两派——托利党和辉格党。这些人早已忘却一度区分他们的问题了。两派中的领袖都出身于旧贵族家庭,但辉格党比托利党更愿意倾听工商界中正在崛起和有势力的贵族的意见,而托利党旨在维护——辉格党则在拒斥——王权的传统特权。争论的中心不是原则而是权力,两派都想改革当权的部会,分裂温和的官署和监督分赃的官僚机构。

法国大革命时期英国的立法

尽管有贵族政体的基础,不列颠政府在其立法上比大多数大陆国家民主。而在某些国家(包括1804年后的法国),最高权力是由一位国王或皇帝操纵的。在不列颠,1688年以后,实际的统治者不是国王,而是国会。在两院制的国会中,权力主要在控制“荷包权”的下院:没有它的同意,不可能对公款做任何支配。理论上,国王可以否决由国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实际上,乔治三世从不曾利用其特权去触碰这一点。不过,国王可解散国会,要求全国重新选举。在那种情形中,他宠幸和资助的候选人有一次获得席位的好机会,因而这位土生土长的国王(追随在两位外来的乔治之后)再度成为国家的象征、爱国心和光荣的垂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