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与犹太民族

时间:2023-10-20 18:09:03关键词:犹太

凭武力立国是不可能的,因为犹太人既无人力又无资财。然而许多人聚集在一块儿,对内既需要法律秩序,对外又需要代表机构,于是祭师统治出现了。公元前444年,一位富于学养的祭师以斯拉(Ezra),凭波斯王命召集犹太人开会,会中宣读《摩西律法》。会开了7天,每天从早晨读到中午。读完之后,他、其他祭师和所有犹太领袖,都一致同意接受这部律法为他们立身行事的根本大法。从那时起,直到今天,犹太人尽管颠沛流离,的确从未离开过这部法典。

什么是《摩西律法》?当然不是约西亚所发现的那卷《约书》了,因为那卷《约书》一天可以念上两遍,可是《摩西律法》念一遍即需要一星期。就分量来推测,一个比较合理的假设是,以斯拉所念的可能是《旧约五书》。因为犹太人称此五书为“托拉”(Torah),而托拉即有律法之义。

《旧约五书》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由什么人写的?关于这个问题,讨论的书多达5万本。可是,直到现在还没有得出结论。

不过,一般的看法是,《圣经》中最先出现的部分,当为《创世记》。《创世记》或以“J”为代表,或以“E”为代表。“J”,因以造物者为耶和华,J即其第一个字母。“E”,因以造物者为艾洛希姆,E即其第一个字母。 耶和华是犹太的称谓,艾洛希姆是以法莲的称谓。由两种称谓所代表的传说,自撒马利亚陷落后即混而为一。

《圣经》与犹太民族

如果我们把“J”、“E”称作第一、第二部分,则第三部分可以用“D”作代表。D是《申命记》英文字母的首字。《申命记》显然是由另一位或数位作者撰写后加进去的。第四部分,可以“P”为代表。P是《祭师法典》(Priestly Code)英文字母的首字。《祭师法典》,系指以斯拉所宣布的《律法之书》而言。这当然是祭师插进去的。以上JEDP全部出齐,约在公元前300年。

创造天地、诱惑及洪水神话,是由美索不达米亚地区神话流传演化而来。这些神话历史悠久,可以上溯至公元前3000年。这些神话的雏形,我们在谈及美索不达米亚历史时,约略已经提到。一说,犹太人接触这类神话,是在巴比伦做囚时代。一说,他们得知这类神话,时间远在做囚以前。换句话说,犹太人是由其闪米特的祖先或苏美尔方面得知这类神话的。上帝造人的神话,按波斯人及某些《圣经》注释家的说法,上帝所造的人,最初是一个具有男女两性的连体婴儿——一男一女背靠背连在一起,和著名的泰国连体双生子一样。至于把男女分成两人,那是后来的事。这种说法,令我们想起《圣经》上有段怪话。《创世记》5:2:“他造男造女,取名亚当,并予祝福。”这段经,历来研究神学的人都把它轻易放过了,但有人则指出,这就是上帝所造人类祖先,乃男女连体双生的证据。

乐园的传说,几乎遍布各民族。埃及、印度、中国的西藏、巴比伦、波斯、希腊 、波利尼西亚及墨西哥等,均有这类民间故事。伊甸园中有禁果树及蛇等,在其他乐园中也大半都有。不过有的传说把蛇换成了毒龙,并说毒龙能毒化乐园,置人于死地。

乐园中的蛇及无花果,显然是阳具的象征。推求神话的含义,大致说性及知识是罪恶及苦恼之源。这种观念,在《旧约·传道书》中尤为显著。在各民族传说中,一个共通的特点是,女人是一种可爱的罪恶,她往往是蛇及魔鬼的化身。夏娃(Eve)、潘多拉(Pandora)可以说都是一个典型。洪水较乐园传说更为普遍。世界各民族,古代似皆有遭遇洪水之说。在亚洲有不少山,传说洪水泛滥时,其山顶均有像挪亚(Noah)及萨马什-拉菲什提姆(Shamash-napishtim)等人待过。洪水是否真有其事?很难臆断。一说,人类文明多半以河谷为摇篮,河流泛滥,就是洪水之说的来源。一说,洪水不过是一种寓言,有劝人为善之意。

约西亚及以斯拉向犹太人宣读的东西,大体而言就是《摩西律法》。《摩西律法》是而后所有犹太人的生活规范。论及这项法制,萨顿(George Alfred Sarton)说得很中肯:“在历史上任何法制没有比这影响更大更深远的了。”这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宗教政治,它所规范的,涉及人们生活的各方面。关于《摩西律法》,勒南说:“好比一件紧身衣,每一个犹太人都非穿它不可。”《摩西律法》所管范围非常之广,它管饮食 、医药、个人卫生、经期卫生、产妇卫生、公共卫生、性变态、兽交等。对于这些事项,为增强其效果,一律均假托神意立有种种规定。

在犹太民族中,祭师与医师界限的划分为时极晚。在很长一段时间中,祭师曾成为医术发展的绝大障碍。《利未记》第13至15章,对种种疾病,在隔离、消毒、预防上,均有极详尽的规定。

犹太人是提倡疾病预防的鼻祖,可是关于医学,尤以外科而言,除割包皮外,便什么都谈不到。割包皮,犹太人称之为割礼,在古埃及与现代闪米特间非常盛行。割礼,从一方面来说,是对上帝尊敬、对民族忠诚的表现, 另外,也是预防性病的一种方法。犹太民族虽历尽艰危而不绝灭,也许和这种种洁净规定大有关系。

《摩西法典》的核心在于十诫。十诫见于《出埃及记》第20章第1至17节。这几节经文,半个世界的人几乎都耳熟能详。

十诫中的第一诫,可以说是神权社会的基础。上帝乃这个社会的王,由他实行统治。再没有比这更奇妙的事情了。上帝,看不见摸不着,却能制定法规,施行惩罚。为了尊重神的统治,犹太人甚至改称为“以色列人”。以色列人,乃上帝卫护者之意。犹太人几度亡国,可是其宗教则历久不衰。和罗马教皇一样,犹太祭师的成就,远超乎一切世间君王之上。由于此诫是神权社会存在与否的关键,《圣经》中一再严格规定:秉持异端及诅咒圣名者处死!《摩西律法》创制者,和以后的宗教裁判官,由于确信宗教的统一与社会的统一不可分,不容忍便成了他们的特性。不容忍,显然是一种缺点,但犹太人之所以历数千年而不为人所同化,也许正得力于这一点。

第二诫,是为加强一神观念而设。不过,有了这一诫,艺术即无法发展。因为不可雕刻偶像,这一来就把大部分的艺术扼杀了。加强一神观念,就好处来说,使犹太人及早脱离了“迷信”及“人神同形同性论”(anthropomorphism)的纠缠——尽管《旧约五书》中的耶和华具有不少人性,却使众所共认智力优异的犹太人,除了宗教外,在艺术、科学乃至天文学方面,交的全是白卷。

在所罗门时代,圣殿里是有不少雕像的,可是在新修的圣殿里,便什么都没有了。其实在犹太人早期历史上,不但没有雕像,就是浮雕绘画也很少见。建筑和音乐,算是不犯忌,因此也比较发达。不过这种发达也很有限,犹太圣殿建筑,不能和埃及、巴比伦相提并论,我们前面已经说过。至于音乐,由于歌唱足以使充满苦难的生活获得安慰,乐队基于宗教颂圣的要求,因此皆能得到相当的发展。据称,在犹太圣殿中,经常有一个乐队及一个唱诗班。每当礼拜,唱诗班唱颂圣诗,乐队即以乐器相和。然而乐器种类有限,演奏亦极单调。《圣经》记载:“大卫和以色列全家,在耶和华面前用松木制造的各种乐器,如琴、瑟、鼓、钹、锣,作乐跳舞。”

第三诫,是进一步要求犹太人对神的虔敬。不但“不可诅咒圣名”,甚至连圣名都不许提。对耶和华祈祷,有称耶和华必要时,应以“主”(Adonai,即Lord)字代之。 像这样的要求,唯印度可以比拟。

第四诫,是定安息日。这种7天之中休息1天的制度,已为全人类所接受。不过,有人认为,安息日之名——也许连同这个习俗——均是从巴比伦传来的。安息日,犹太人称Sabbath,巴比伦人称Shabattu。Shabattu在巴比伦称为忌日,是日,规定不进烟酒不近女色。除安息日外,犹太人一年中有许多节日。在迦南,当地居民为了纪念播种、收获、日月循环,常对神举行庆典。祭无酵节(Maoth),即纪念收获大麦。祭七七节(Shabuoth,此节后称五旬节,Pentecost),即纪念收获小麦。祭住棚节(Sukkoth),即纪念收获葡萄。祭逾越节(Passover),即纪念牲畜产子。祭岁首节(Roshha-shanah),即纪念新年。犹太人最看重的,仅为最后的一两个。

Passover现通称逾越节。在此节的第一天,要以羔羊为献,并吃羔羊,同时将羔羊之血洒在门上。这个节,后来祭师又把它和耶和华击杀埃及人头生子一事联系在一起。羔羊本为迦南图腾,他们屠羔羊乃对当地土神作供。 据《出埃及记》记载,犹太人行逾越节迄今已达数千年。将当时的一切仪式,和今天的相比,可以说并无二致。犹太人对宗教传统的谨守固执,由此不能不令我们由衷佩服。

第五诫,确定犹太家庭的地位。家庭是犹太社会的基石,其重要性仅次于教会。这一诫的效力,从当时贯穿中世纪,直到现代化的欧洲。时至今日,由于工业革命,个人地位非常突出,因此犹太家庭才算稍稍有了变化。犹太家庭,是以家长或族长为中心。环绕着这个中心,有妻妾、已婚未婚子女,有时加上奴婢。这是一个经济兼政治的单位。说它是一个经济单位,因为由此形成的组织极便于农耕。说它是一个政治单位,因为族长威权之重,除战时外,国家亦有所不及。

作为一个犹太人的家长,其权力大得几乎毫无限制。土地、房产、子女,统统听其支配。子女的婚配,完全由他做主。未成年子女,他如认为必要,甚至可典卖给人为奴。在犹太人观念中,男孩较受重视。犹太人喜欢将男孩女孩和睾丸相比,说,男孩是右边的一个,女孩是左边的一个。意即男女在生育上两者虽均重要,但男的却较大较强。犹太人在很古的时代所行的婚姻制度,是把男孩子嫁出去。成年后的男孩子,在择定妻子后,即“离开父母,住到妻子家去”。不过这种制度自王朝建立以后便慢慢消失了。而后,犹太人所行的便一直是娶妻制。娶妻制奠定后,妻子一切便得听丈夫的。耶和华对犹太妻子的教训是:“你应以丈夫的意志为意志,因为丈夫为一家之主。”

在犹太社会里,妇女常能出人头地。撒拉(Sarah)、拉结(Rachel)、米利暗(Miriam)、以斯帖(Esther)等人,即为犹太女性之光。底波拉(Deborah)曾经做过士师。约西亚王,在祭师报告发现《约书》后,他所去请教的先知户勒大(Huldah)也是一位女性。会生孩子,对犹太母亲是一项莫大的光荣。由于犹太是个小国家,当年的犹太正如今天的以色列,周边的国家都人口众多,因此,如何赶快生孩子便是一桩大事。为了鼓励生孩子,有积极方面:第一,提高母亲地位;第二,规定20岁以后必须结婚,甚至祭师也不例外。也有消极方面:第一,痛斥独身主义;第二,视妇女不生育为罪大恶极;第三,严禁堕胎和杀婴。总之,任何限制人口增加的做法,在犹太都是异端和不讨上帝喜悦的。

《创世记》里说:“拉结见自己不给雅各生子,就嫉妒他姐姐,对雅各说,你给我孩子,不然让我死。”由此可见,孩子对女人是如何重要。理想的犹太妻子,一生只有三桩大事,就是:料理家务,服侍丈夫,养育孩子。箴言最末一章论贤妇,贤妇即犹太妻子的典型:

有才德的妇人,谁能得着呢?她的价值远胜过珍珠。她丈夫心里倚靠她,一生使丈夫有益无损。她寻找羊绒和麻,甘心用手作工。她好象商船从远方运粮来。未到黎明她就起来,把食物分给家中的人。将当为的工分派给婢女。她想得田地,就买来。用手所得之利,栽种葡萄园。她以能力束腰,使臂膀有力。她觉得所经营的有利,她的灯终夜不灭。她手拿捻线竿,手把纺线车。她张手赈济困苦人,伸手帮补穷之人。她为自己制作绣花毯子。她的衣服,是细麻和紫色布作的。她丈夫在城门口与本地的长老同坐,为众人所认识。她作细麻布衣裳出卖,又将腰带卖与商家。能力和威仪,是她的衣服。她想到日后的景况就喜乐。她开口就发智慧,她舌上有仁慈的法则。她观察家务,并不吃闲饭。她的儿女起来称她有福,她的丈夫也称赞她……愿她享受操作所得的,愿她的工作,在城门口荣耀她。

第六诫,最值得令人鼓掌。“不可杀人”,这太可贵了。任何一部书,似乎都没有《旧约》提到这么多“杀呀,杀呀!”。在《旧约》字里行间,不断出现的有两桩事:一桩是大量杀戮,一桩是大量生育。一部犹太史,除少许年代外,尽皆充满杀戮之声。这些杀戮,有的起于种族恩怨,有的起于内部摩擦,有的起于世代血仇。犹太民族相当好战。尽管他们写有伟大诗篇歌颂和平,可是就先知、祭师乃至他们所塑造的上帝耶和华而言,均非和平主义者。在犹太人19个王中,受暗杀而死者即有8位。

攻下城池,通常均施予彻底性的破坏。男人杀光,使其土地无法生长作物——这在近东似乎已成惯例。“以色列的子民,一天中即杀死叙利亚步兵10万!”没有现代化武器,一天能杀这么多人,也许令人无法相信。不过仅此一例,即可见犹太人之好杀。自视为上帝之选民,造成过度的民族自尊。厉行族内通婚,阻碍了与其他民族协和共进的远景,就此观点而言,犹太人是失策的。不过,犹太是个精力充沛——充沛到横冲直撞,无比虔诚——虔诚到把自己孤立起来,敏感热情——由此创造了近东第一流文学作品,勇敢坚毅——以致历尽折磨仍巍然独存的民族。这个民族是值得我们刮目相看的。

第七诫,是确认婚姻为家庭的基础。与确认家庭为社会的基础一样,一经确认,便运用各种力量予以支持。各种力量中,最大的是宗教力量。他们虽没有说上帝不许婚前性交,但婚前性交被禁止是很显然的,因为另有规章说明,新娘若非处女,便有被乱石打死的危险。娼妓相当盛行。所多玛及蛾摩拉,尽管因同性恋盛行而遭毁灭,但在犹太,同性恋之事仍然存在。律法似不禁止与外国妓女发生关系,因此,在犹太各地,生活于小木棚及营帐里的叙利亚、摩押、米甸(Midianite)及来自其他各地的妓女,简直多到不可胜数。耶路撒冷不许妓女卖淫的规定,在所罗门时代并未严格执行。至于其他时代,往往越禁越多。有一段时期,例如马加比(Maccabees)时期,圣殿甚至成了妓女的大本营。

男女之爱,早已发生。例如,“雅各就为拉结服侍了7年。他因为深爱她,就看这7年如同几天”。不过对夫妇而言,爱情地位并不重要。流放以前,犹太婚姻均是经由父母之命与媒妁之言。抢夺婚姻,也许曾一度存在,尤其是当女性奇缺的时代。耶和华对抢夺婚姻,曾予以公然认可。“吩咐便雅悯(Benjamin)的孩子说,你们去在葡萄园中埋伏,若看见示拉(Shilon)的女子出来跳舞,就从葡萄园出来,在女子中各抢一个为妻回便雅悯地去。”不过,这并不多见。犹太通常所行的是买卖婚姻。雅各以劳务换取利亚及拉结就是显例。波阿斯(Boaz)娶路得,干脆就是用钱买来。先知何西阿在答应以50雪克尔银子买得其妻后,又后悔价钱出得太高了。犹太人称妻为beulah,意即所有物。

但是,观念慢慢进步了。都市中,嫁女儿者大半要赔上一点嫁妆。至此,买卖婚姻渐成过去。新娘有了嫁妆,到夫家便有地位,因为她已与用钱买来的不同。比较有钱的犹太人,除妻外,还可置妾。不育之妻,例如撒拉,还会劝夫纳妾。这样做,不但是为了传宗接代,而且是为了增加人口。例如雅各,有了拉结,有了利亚,又还纳她们的婢女为妾。为什么?目的就在希望多生孩子。在犹太,能生育的女性应使其尽量生育。例如丈夫去世,其小叔大伯——即令他们已娶妻生子——便都有和她结婚的义务。丈夫没有兄弟,这义务就得由其夫之任何男性近亲肩负。

由于犹太人在经济制度上以私有财产为核心,因此形成了一个具有双重标准的社会制度:一个男人可以同时拥有若干女人,但一个女人在同一时期却只能隶属于一个男人。通奸绝对禁止。与他人之妻行淫者,奸夫淫妇都必处死。未婚女性绝对禁止与人相奸,至于未婚男性与人相奸,只算是一种小过失。婚姻中男性可以很随便,他看妻子不顺眼,一纸休书即可解决问题,但在女性,则比登天还难。不过,犹太丈夫滥用这项权力者绝少。一般而言,犹太人对其妻子儿女的爱护,可以说是无微不至的。在犹太,结婚前,男女不一定有爱情,但结婚后,夫妻情谊甚笃者却屡见不鲜。“以撒(Isaac)便领利百加进了他母亲的帐棚,娶了她为妻,并且爱她。以撒自从他母亲去世后,这时才算得到了安慰。”大体而言,在远东世界以外的地方,犹太人的家庭生活,要算是很幸福的。

第八诫,确立私有财产制。 宗教、家庭及私有财产制三者,可以说是犹太社会的主要支柱。在所罗门以前,由于工业不发达,所谓财产就只能是土地。当时的犹太,甚至土地也都尚未开发,大部分的人,除种一点葡萄、橄榄、无花果外,就靠畜牧为生。畜牧得逐水草而居,因此,大部分犹太人多无房舍而住帐篷。

社会进步,生产有余,商业乃告发生。慢慢的,大马士革、泰尔和西顿等各大名都,都充满了犹太商人的足迹。至于国内,圣殿变成了他们的交易所。铸币始于放逐之际。此前,交易中准为金、银。每笔交易所需金银分量一律用秤称。由于经济活动频繁,银行也渐兴起。进行借贷的人,都在圣殿交易。这其实是不足为怪的,因为遍及近东各国,神庙同时就是市场。这种风俗,直到今天许多地方尚存。耶和华也很希望犹太财富增加,他曾说:“你只可把钱借人,不可向人借钱。”犹太人之所以发财,也许和这项诫命有关。

像其他近东各国一样,犹太也使用战俘及罪犯做奴工。所罗门兴筑圣殿、宫殿,使用这类奴工动以万数。奴隶主对于奴隶,通常无生杀之权。奴隶一旦有钱,可以赎身。无力偿债之人,可卖儿、卖女或以其自身为奴。这种风俗,直到耶稣降生后还存在。由于祭师及先知均极力反对剥削,因此在近东各国内,犹太富人对穷人比较仁慈。经上曾有此诫语:“你们彼此不可互相倾轧。”祭师及先知曾借上帝的口吻,要奴隶主释放奴隶,要债主免除穷人的债。释奴与免债,每7年要做一次,后来觉得颇不易行,于是改为每50年一次。“第50年你们要当作圣年,在遍地给一切的居民宣告自由,这必为你们的禧年,各人要归自己的产业,各归本家。”

上面的要求是否为大家所遵守,我们找不到事实根据。不过祭师的这项善意是不可抹杀的。“在你神的土地上,你弟兄中若有一个穷人,你不可忍心袖手旁观,不帮补你穷乏的弟兄……你就要帮补他,你借钱给他,不可向他取利。”安息日,不但自己休息,也应让雇工、奴隶乃至牲畜休息。在田间收割庄稼,要留一捆,摘取橄榄及葡萄,要留一点给穷苦的孤儿寡妇。以上种种恩惠,不但施予犹太人,甚至也施予外邦人。按犹太人的习俗,对无家可归的外邦人,也要亲切招待,供他吃,供他住,给他礼遇和尊敬。耶和华常常提醒犹太人,要记着你们也曾流落异乡无家可归。

第九诫,要求绝对不作假见证。这是犹太人以宗教支撑法律的一例。在古时犹太人起誓有一定的宗教仪节:对谁起誓,起誓者当用手搁在对方的生殖器上。但现在,起誓者不但以人为对象,而且他的誓有了上帝的鉴临。按照诫命,作假见证害人者,他所受的惩罚,应与受害者所受之痛苦相当。犹太人以宗教法规为法规,祭师就是法官,圣殿就是法庭。祭师的判决就是最后的判决,不遵此判决者可无条件处死。有时也采行天判,例如罪嫌无法证实时,便令涉嫌者饮毒水。除宗教外,别无司法机构。然宗教不能巨细无遗,因此守不守法,大部分得靠个人良心及公共舆论。

小罪,认罪或赔偿即可。大罪,例如谋杀、拐带儿童、偶像崇拜、通奸、打骂父母、拐带奴隶、兽奸、殴打奴隶致死、妇女行邪术等,则必处死。在谋杀方面,耶和华的主张是亲手报复,“报血仇的,必亲自杀那杀人的,一遇见就杀他”。可是,另外又有“逃城”之设,杀人者逃到那里,受害者即应停止报复,不过这以误杀为限。

一般而言,《摩西律法》所采的是复仇主义:“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伤还伤,以打还打。”《摩西律法》自写就以来,5000年迄无变化。这项律法,在当时也许是进步的,但慢慢地便落伍了。

第十诫是最后一诫:“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由此诫,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在犹太人观念中,妻子是与财产并列的。这一诫相当重要,人人如果绝对遵行这一诫,说天下即可太平未免过于夸大,但世间大部分的纠纷,应该可以免除了。

读完十诫,令人深感奇怪的有一点,就是影响犹太人言行最重要的一条诫命,仅零碎提到,并未将它特别列举出来。那就是《利未记》第19章第18节所说的:“当爱人如爱己。”

一般而言,《摩西律法》是一部庄严的法典。基于时代的关系,它有种种缺点,但它的优点无疑远较缺点为多。读《摩西律法》,我们应该记住一点,它虽反映犹太人的生活,但并不就是犹太人的生活。这部律法,实际还不如一般法典能反映人民实际的生活,它只可以说是犹太祭师“想象中的乌托邦”。像其他法典一样,它既被人遵守,也曾被人破坏。它对犹太人的影响,与其说是行为上的,毋宁说是精神上的。诚如海涅(Heinrich Heine)所说,它是犹太人的一个“可携之与俱的祖国”(Portable Fatherland)。犹太人2000年来,因它而团结一致,因它而屡仆屡起,因它而愈战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