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弥尔顿(1643—1649)

时间:2023-10-24 02:39:04关键词:弥尔顿

1644年8月13日,长老会教士帕尔默(Herbert Palmer)在国会两院讲道,提议将弥尔顿关于离婚的论文公开焚毁。若不是帕尔默这顿埋怨,也不会惹起伦敦书商、印刷厂、装订商、文具商公会向国会表示,许多书籍和小册子均违反应在注册许可后才能出版的法律规定。该法的存在与伊丽莎白王朝一样悠久,但国会仍在1643年6月14日另订条例增强该法的效能,规定:

任何……书籍、小册子、报纸或出版物的任何部分……将……不得付印……或出售……除非首先从国会两院或一院……指定负责发照许可的那类人……的手中得到出版许可和执照,然后依古代惯例在印刷厂注册,才得为之。

违反该法规定者,其作者和有关印刷人将受逮捕拘禁的处罚。

弥尔顿的诗作经常不照章注册。虽然《离婚的原理和规矩》是在该条例公布两月后出版,他仍不理会该法的规定。或许因为他支持国会对抗国王,是国会欢迎的人物,情形特殊。无论如何,国会并不干涉他的违法。但该条例对他一直有效,而且一直是对英国作家的有效管理法。对于弥尔顿来说,在这种著作检查的制度下,文学似乎不可能欣欣向荣地发展。假如国会和教会继续调查英国人的言论,那么放逐一位国王和吹毛求疵的主教又有什么用呢?1643年11月24日,未经注册和许可,他发表了其散文中最优美的作品《司法者:约翰·弥尔顿先生为无照出版自由对英国国会的演说》(“Areopagitica:A Speech of Mr.John Milton for the Liberty of Unlicensed Printing,to the Parliament of England”)。 此处已见不到强烈的措辞,也无谩骂,《演说》所用的言辞和所含的思想极为高超。弥尔顿不断请求国会重新考虑书籍检查的条例,因该法“阻碍和扼杀宗教和民间智慧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发现,打击各种学问的研究”。继而,他写下了一篇著名的文章,措辞高雅:

言论自由-弥尔顿(1643—1649)

我不否认书籍与教会和国家的关系太密切,因此他们必须时时保持警戒,注意书籍会不会水准太低和贬低作者的身份,并因而视作者为罪犯,加以监禁、下狱或绳之以严刑峻法。因为书籍绝非死物,它具有生命的美感,是作者的子孙,像作者一样有活力。不,它们就是保持在小瓶子里的那种活生生的创作智慧,是最纯真的效力与精华。我知道它们是活泼、极有生命力的,犹如寓言的龙牙一样,而且在播种耕耘以后,有可能会产生生机勃勃的一群人。但在另一方面,也应力加慎重,把阻止一本好书出版视同几乎杀了一个人那样严重。杀人等于杀害上帝的偶像,即杀害有理性的生物。破坏了一本好书等于杀害了理性,即杀害了上帝的偶像,因为它是让人看的。许多人活在世上简直多余,好书却是伟大人物的宝贵精血,是刻意铭记和珍藏在超越生命的生命当中。诚然,没有一个时代可以恢复一个人的生命,也许这个生命并没有白活。时代的改革不一定常能补救真理受到拒斥的损失,缺少这种真理,整个国家都要蒙受其害。因此,我们要谨防对一般人在世的努力的迫害,及对在储存人类有用生命的打击。我们曾看到这类杀害,有时只是少数人的殉道,假如它扩展至整个印书行业,那就是集体屠杀了。这样做的结果不是杀害一个基本生命,而是打击了理性。事实上,它杀害的不是生命,而是永生的元素。

他引述古代雅典学术之所以发达,是因只有倡议无神论及毁谤的作品才受检查的缘故。“普罗泰哥拉的书籍被雅典最高法庭法官下令焚毁,其本人则被逐出雅典本土,这是因为他在供认不知世上究竟有神还是无神。”弥尔顿赞扬古代罗马政府给予作者自由,然后扼要说明罗马帝国和天主教教会检查制度的发展情形。他觉得这种出版许可证的条例含有“天主教式”的味道。“假如我们已避开了教鞭,现在却又要受到”出版许可证的刁难,“那么成年男人到底比学童好在哪里呢”?政府和发证者都易犯错,别让他们推销他们的偏爱给一般民众。还是让人民自己去选择和学习,即使会因此多费工夫或发生错误也在所不惜:

我不能赞许一味逃避、不肯面对现实的行为,那意味着从来不肯面对敌手,只会避开应有的竞争……除了其他自由外,让我有依据良心去学习、讲话和争辩的自由……虽然世界上存在许多空洞无聊的理论,但也存在真理,我们通过许可证和禁止出版的手段,伤害真理的力量。真理与虚假应该并存,在自由与公开的对抗中,谁知道真理对虚假有何影响呢?

不过,弥尔顿不要求完全宽容一切出版物。他相信倡议无神论、毁谤和黄色出版物均属违法,不得予以出版,而且他拒绝宽容天主教的出版物,因为那是国家的敌人,其本身即已具有不能宽容的性质。除此之外,凡具有思想和言论自由的国家,任何方面将臻于伟大的境界:

在我的心中好像已看到一个高贵的强国,像一个强壮的人从睡梦中醒来,摇动其无敌的头发。我看到她好像一只鹰,鸣叫着显示她的年轻有力,目光炯炯凝视着中午盛开的花朵……

国会对弥尔顿的请求置之不理,反之,又制定日益严苛的法律(1647年、1649年、1653年)对付无照印刷品。伦敦书局、印刷厂、装订商、文具商公会会员抗议弥尔顿未将《司法者》注册,贵族院指定两名法官审问他。我们不知结果如何,显然他并未受到处罚,因为他是胜利的清教徒有用的代言人。

1649年2月,查理一世被杀两周后,弥尔顿出版小册子《论国王和地方法官的任期》(The Tenure of Kings and Magistrates)。该书采纳民约的理论,即政府的权力来自拥有主权的人民,而“任何有权力者皆可谴责暴君或邪恶的君王,一经定罪即可予以贬逐或置之死地,完全合法”。一个月后,革命议会邀请弥尔顿担任“对外事务秘书”。他暂时搁置其史诗著作,在以后的11年内,献身为清教徒政府和克伦威尔的护国主政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