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规则-为何贸易纠纷此起彼伏?

市场规则——为何贸易纠纷此起彼伏?

市场规则是指规范市场活动参与者的身份、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准则。好的市场规则是指保护优者、淘汰劣者,优质高价、劣质低价的市场游戏规则。

1995年5月16日,美国政府单方面宣布,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304节,将对来自日本的豪华轿车征收100%的关税。原因是日本车占有美国市场1/4的份额,而美国车仅占有日本市场1.5%的份额。1993年7月,日本虽然同意谈判解决汽车市场的开放问题,但实际上却拒绝与美国进入谈判程序。因此美国采用了这样的措施,要求日本向世界汽车商开放市场,而且要求日本市场应该具有相应的透明度和竞争性。

出于对美国单边报复制度的不满,1998年11月25日,欧盟根据WTO规定起诉了美国,认为“301条款”与WTO的相应规定不符,造成了欧盟利益丧失或受损,也损害了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裁决专家组最终裁决,美国不可以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单方面确定制裁措施,但“301条款”并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这一裁决,使得美国事实上仍然可以运用“301条款”对其他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和威胁,尤其是对世贸组织的非成员国进行单方的制裁。

市场规则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点。

(1)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主要用来规范一切盈利行为的自然人和法人。由各种组织法来实现,如公司法、企业法、破产法等。

(2)规范市场竞争、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主要规定盈利行为的范围,合法与非法的界线,以鼓励正当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和非法牟利。它包括契约法、证券法、票据法、银行法、保险法、商法、海商法、会计法、审计法、商标法、公司登记法、广告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3)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包括计划法、预算法、政府投资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央银行法、税法等。

(4)涉外经济法律。包括外贸法、外国投资法、外国银行管理法、反倾销法、外汇管理法、国际商法及各种国际惯例、国际公约等。

市场规则的制定者是政府,制定法律是市场经济下政府的最基本作用之一。对市场规则的基本要求是:规则的系统性,即规则必须是系统配套的,是一个相互联系的大系统,大系统内部具体规则必须互相一致,不得相互抵触、自相矛盾;规则制定和解释者的一致性,避免政出多门,多重解释;规则的严密性,一条严密的规则不应该有多种解释。对市场规则做出上述要求,主要是为了防止规则的自相矛盾带来的混乱及钻规则的空子,以提高市场规则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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